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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间借贷当事人本人应当到庭参加庭审

 刘冲伟律师 2020-09-05

20208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第19条规定:“强化当事人本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质询,要求借贷双方对借贷合意形成过程、款项交付及还款等款项往来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传票应当注明当事人本人到庭要求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其中当事人系自然人的,当事人本人应当到庭,其主张借贷事项系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申请受托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说明具体经办人并申请具体经办人出庭作证。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其申请出庭作证的受托人、具体经办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导致其主张事实的真伪无法判断的,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接受询问前应当签署保证据实陈述的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在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据实陈述的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20条规定:“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对于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要落实开庭审理中原告、被告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对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诉辩意见。在借贷真实性、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款项归还等方面,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功能,切实把好一审查明事实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亦即,对于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审理中原告、被告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借贷双方对借贷合意形成过程、款项交付及还款等款项往来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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