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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卜范涛讲风险 2020-09-05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杨律注:老有人在关于物权的问题上问能否用一份协议保证物权归属,比如借名买房之类,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就决定了,通常一份协议是不能保证物权的,能保证的只有债权。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杨律注: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物权变更,并非同一概念。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杨律注:产权证和登记簿的关系。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杨律注:更正登记申请、异议登记、诉讼。

第二节 动 产 交 付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 他 规 定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杨律注:前面不是说 “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吗?这些就是除外情形的一部分,比如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继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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