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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5大核心问题

 gzdoujj 2020-09-05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条款,针对破产人和债权人分别有哪些保护措施?

(一)针对破产人(即债务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满足特定条件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1、在深圳居住,且缴纳社保满三年的
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
2、具备破产原因
即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个人破产。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对债务人持有50万以上债权
深圳经济特区试行个人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通过对持有债权数额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同时,申请个人破产也并非是让你完全“一无所有”,以致无法生活。在相关豁免财产范围中,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以及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都是在豁免范围内的,这其实也是对破产人的一种保护。
(二)针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一旦申请个人破产,其实是破产人获得了暂时免去巨额债务压力的权利,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破产人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实质就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一是限制破产人的高消费,包括: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从业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是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如何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针对破产人设3年免责考察期
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设置了免责考察期,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3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延长不超过二年)。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一部良好的个人破产法必须合理、有效地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免责考察期的设定必须十分谨慎。设置3年的免责考察期更多是基于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保护企业家精神的角度考虑。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对于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的设定有长有短。如日本、美国等国进入清算程序后几个月就可以免责,如英国要1年,如欧盟一些国家的国家要3年,但像德国这些国家也有更长的期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都是从严格到逐渐宽松的。至于3年的免责考察期是否合理,还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考虑。考虑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社会大众普遍担心个人破产法成为债务人逃债工具,因此社会大众心理接受程度还不是特别高,且我国的诚实信用体系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免责考察期或许应该更为严格较为稳妥。
三、个人破产破冰是否会成为老赖狂欢之时与逃债工具?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并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也不会成为他们的逃债工具。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第一关,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关,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这期间给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个别清偿的,也可被申请撤销。
第三关,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第四关,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什么深圳这座城市会作为个人破产法规的试验田?
首先,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之所以能在深圳发芽,肯定离不开深圳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势。作为先行示范区,深圳有特别立法权。其次,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角色的深圳,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地区。它的经济发展程度和人口基本素质都到了相当高的地步,它甚至已经无限接近于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社会了,因此它对市场经济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再者,深圳早在1993年,就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经验。
总的来说,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向来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是深圳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的又一生动体现。
五、如何看待首部个人破产条例的意义?
产品可以失败,企业可以出售。但对于那些满怀雄心的创业者来说,创业失败的债务确是他们无法轻易甩掉的包袱。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创业者一旦遭遇风险,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的,根本无法从市场退出和再生。大量失败后的创业者们或远走高飞,留下只字片语后,便音讯全无;或因一份情怀,依靠尚在的人气,进军直播领域,带货还钱;或从此销声匿迹,江湖再无哥的传说……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可谓是创业者们的一剂强心针,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它帮助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淖”,再迎“高光时刻”,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中国历史上是首创,它所形成的经验将来可能在未来十年里为全中国所复制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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