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乃菲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律师的机遇与挑战

 律新社 2021-03-02

作者丨乃菲莎 · 尼合买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继浙江高院去年12月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后,我们终于迎来了首部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作为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一个重新出发的机会。


昨天(3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和浙江之前施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都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制度,对于债权人向企业提供借款时的企业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个人、个人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来说,都存在重要影响。这两个制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笔者将对比深圳和浙江制度,解读《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亮点,并剖析条例实施下律师的机遇与挑战。


01


深圳和浙江制度的对比

从相同点来看,深圳和浙江的制度,从大方向上都倡导府院联动机制,但浙江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实际上是类个人破产,因此和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不同的是,浙江鼓励探索,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来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而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则是明确了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豁免财产制度、夫妻共同破产制度等。


从法律效力来看,浙江省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作为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办理业务时的工作指引;而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则是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作为一种法规,具有强制力,在深圳市范围内需严格遵守。

从主管的部门来看

深圳专门设立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个人破产事务,浙江更多是由法院来统一管理。


从申请条件上看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9条规定了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享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个人破产程序,浙江省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必须由债务人自行申请,债权人无权申请。


从表决规则来看

深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而浙江则是可采取双重表决规则,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


从债务的免除方面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债务人可免除其未清偿债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浙江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中,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02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亮点解读

 一  确立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这项制度的建立,可有效防止反破产欺诈,助力诚信体系建设。在2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和2月26日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破产信息公示制度都得到中央层面的重点部署,而该制度在个人破产条例中的运用,可使得债权人及时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便于管理人履职。

 二  确立豁免财产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豁免,如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等。
豁免的财产范围的确立是否合理,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问题,所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兼顾了灵活性和适度性,在财产的豁免范围上,不能太过严苛但也不能太过宽松,才能在债务人重生和债权人利益保障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三  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个人破产事务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等行政管理职责,使得个人破产事务有专项部门负责。府院联动一直是国内破产办理的难点所在,这些年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相应的会议纪要以确保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以便利破产程序的推进,而这次单独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有利于进一步集约政府资源,促进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

 四  确立夫妻共同破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债共签”后,个人举债和取得的收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还是个人用途实际上在实践中仍然难以确认。因此,夫妻一方破产往往伴随着另一方同时破产。《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因此,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的考虑,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五  多重制度规定防止逃废债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通过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对某些交易行为和个别清偿可撤销、恶意逃债将被终身追责以及规定相关形式责任等四重规定,让试图逃废债者“无路可逃”。

03


条例实施下的机遇与挑战

我们注意到深圳设立了全国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浙江今天也发布了一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91件,都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的信号,我们中伦现在在浙江,特别是舟山做过好几起破产重整案件,我们团队的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更是入选2019年浙江十大典型案例,这个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在一直寻求途径,希望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来集中清理其家属的债务,我们相信是可以通过这个制度来解决一些问题的。
 一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下的机遇 
对于企业家而言,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中的核心部分是处理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在企业家没有恶意抽逃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穷尽个人现有资产,在清理债务的同时,释放企业家的创业创新能力。有助于释放企业家本身的再生价值,也能够使有限责任公司回归有限责任的本质。
对于律师而言,律师参与个人破产相关业务的机会增加,个人破产制度中,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防止决策失误等,债务人或债权人都会聘请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债务人的重生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如何合法合规的进行破产程序等,都离不开专业人员的身影,同时律师还可作为管理人参与个人破产程序,可以看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律师将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参与到个人破产程序中。

 二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下的挑战 
对于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企业家,金融机构往往会要求民营企业家本人、甚至是其配偶与子女对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提供个人担保保证,而这则将企业商业失利的风险无限扩大,一旦企业经营失利,非但波及家人,企业家本人也会陷入众多执行程序、留下不良征信记录,失去东山再起的机会;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网络中有极易取得的信用贷款容易让大学生和一些低收入群体获得贷款,导致他们超前消费却又没钱偿还被纳入征信系统中,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节制轻而易举的网络贷款造成的过度消费。同样地,金融机构或出借人应当为未进行合理评估的放款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同样地,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其“破产重生”的机会,而如何甄别该类型债务人实际上较为困难,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不同于企业,自然人的经济往来难以监控,更不会像企业一样编制财务报表,其个别清偿行为或其资金用途的调查就更加困难,因此对个人财产的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律师而言,要求律师具备更高且更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能力。
有了深圳市和浙江省的先行探索,也期待上海能够紧随其后,建立起个人破产条例,相信全国个人破产条例也会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从而使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更为健全与完善!

乃菲莎 · 尼合买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兼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际破产法协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理事、上海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委员会委员、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Susan  |  版面编辑:Sweet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