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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软暴力的认定

 大曲好喝 2020-09-05


文/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刘康

软暴力作为一种与硬性暴力相对应的概念名词,在黑恶势力犯罪中扮演着一个极为主要的角色,其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辨析区分软暴力的实际内容,是刑法学术领域内探讨的重要方向。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指导意见》)中,对软暴力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活动和暴力犯罪,但也包括暴力或威胁,暴力往往是非法活动和暴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恶势力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使用软暴力手段,尽管暴力、威胁的程度是特别的明显,但其本质上是以恶势力组织的潜在令人心生恐惧的危害程度较为广大的势力作为依靠,以暴力威胁的所产生的现实性为基础足够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人产生强烈的恐惧、恐慌,从而形成对心理上的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到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活、工作这一类行为属于《刑法》第294条第5款中的“其他手段”,包括调解、谈判不属于常规意义上的解决纠纷的手段。

有观点认为:“软暴力的本质内涵是精神层面的暴力行为,是指不运用肉体暴力手段就足够影响、控制到他人在选择时,作出违背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的不合理行为”笔者认为,结合《2018指导意见》的内容纪要,在行为过程中,轻拍脸颊、呼啦头发、整理衣衫等动作,只要使得被行为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恐慌,或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压制,都可被称作为软暴力。从实际表现来看,“软暴力”不是不使用直接、简单粗暴的硬暴力手段,只不过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的程度十分轻微,难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暴力。依照《2018指导意见》第17条和14条,软暴力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点:

第一、不法目的,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其主观上有着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目的,客观上着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组织实施,即恶势力组织是一个相对固定、聚集的两人及两人以上的犯罪组织,其中包括纠集者和被纠集者,有组织的进行聚集活动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方式特殊,就是使用纠缠、滋扰、聚众哄闹、跟踪等所谓的“谈判”方式对被害者或者其近亲属在私人住处、工作单位或是公共场所等地方进行精神、身体上的骚扰和侵犯;

第四、心理强制,主要使用非暴力手段或难以在法律层面评价为暴力手段的行为方式从而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压制;

第五、暴力保障,以直接的暴力性手段作为软暴力实施的最后一道守线。软暴力虽不依附直接有形的暴力性手段,但是这种以暴力手段为后盾的犯罪,是随时能够付诸实践的。

在判断个案中是否具备以上因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着软暴力行为。在传统意义上,软暴力对应着硬暴力,精神暴力对应着肉体暴力,然而在恶势力犯罪所展现出的软暴力行为上,这并不是绝对的,软暴力不一定对应硬暴力,精神暴力也不是绝对对应肉体暴力,也并非一切的肉体暴力都不是软暴力。换言之,精神上的暴力归属于软暴力,部分的肉体暴力也属于软暴力,正如上文提及的揉搓头发,轻抚脸颊等,都是软暴力的行为方式。再换个说法,精神暴力和一定的肉体暴力,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是一种相互依赖的交叉关系。因此,在软暴力行为的认定要全面、综合考虑各行为。

其次,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是否使得被加害人产生了心理压制和心理恐慌,或以行为方式胁迫被加害人做出不从属于内心的行为,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具体来说便是通过暗示、威胁、恐吓等非直接暴力性手段,在一定方面给被害人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折磨,影响着被害人正常生产、生活工作,危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被害人因心理强制而被迫“奉献”自身权利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判例体现出了这样一种现象,行为人并没用进行直接恐吓胁迫的方式,而是采取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安全干扰他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和营业性生产活动雇用老弱孕幼病残实施堵截、碰瓷行为的方式这是软暴力行为的惯用手段,即软暴力的典型完全排斥使用暴力,从而实施的加害行为。这种加害行为本质内容,就是完全剔除了直接性暴力,丝毫不具备任何的暴力层面的行为。例如,行为人被纠集在一起,每个人手持木棍站在目标被行为人所见的视野范围以内,一言不发,但是都手里把玩着木棍,或者将木棍藏匿于衣服之中,半露出自己怀里的木棍,使被行为人能够明显或下意识的感觉到潜在的暴力、威胁。这种行为便是有着暴力、威胁的成分所在,应以暴力性恶害定义。再或者我们在影视剧中常看到的情节,行为人暗示被加害人自己知道对方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的详细工作、上学信息。这种行为表面上并不存在这暴力、威胁的成分所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暴力性恶害,应当认定为软性恶害。笔者以为,其背后透露出的就是,告知被行为人小心点,既然知道了详细情况,若是不让行为人满意,后果可能就是以暴力性手段进行直接的侵害。这种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心理恐惧、心理压制,被害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当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做出本不愿意做的事,故不宜也不应当认定为软性恶害。

最后,行为人是否以硬暴力作为实施加害行为的后盾。软暴力的实施,其背后一定有着硬暴力的支撑。仅是言语上的恐吓、威胁,不足以使被加害人感受到心理恐慌和心理压制。

参考文献:

1.刘钢:黑恶势力软暴力问题立法刍议

2.周海浪:“软暴力”的新理解

3.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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