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案例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简介】刘某和黄某在同一车内相互配合,共同采用暴力和语言威胁。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先后实施奸淫行为,黄某已得逞,但刘某由于生理原因未能得逞。 分歧意见:本案是否应该定性为轮奸?观点一:应定性为强奸,理由是轮奸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强奸即遂,只有两人以上实施的强奸行为都既遂,才可以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否则按照一般的强奸行为认定。故没有强奸得逞的刘某不成立轮奸,但由于属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部即遂,对刘某和黄某都应认定为强奸即遂。
观点二:刘某和黄某以轮奸论,他们具有轮流奸淫被害人的共同故意,虽然刘某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但属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案既遂。对二人均应以强奸即遂论。而且适用轮奸情节的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法院:二人的行为也构成了轮奸。轮奸既是一种共同强奸犯罪类型,也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量刑情节。构成轮奸不以轮奸人均奸淫得逞为要件。只要参与轮奸的人先后已实施完轮奸行为。即便有既遂。有的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并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所以刘某和黄某为轮奸。也属于共同强奸犯罪。一人既遂则全案既遂,所以刘某应按共同犯罪既遂论处。(刘某之父提出申诉刘某不应按既遂论,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注:在司法实践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不一样,故会出现同案不同判。 相似案例:一:2014年,两男趁被害人醉酒欲强奸。其中一人得逞,一人因生理未得逞。得逞判十年八个月,未得逞判十年。 二:2016年,一男强奸完被害人后,安排另一男继续住那个房间,另一男欲继续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后因被害人逃跑而未得逞。得逞一人判10年,未得逞判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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