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趣味 2020-03-28 09:12:31这起强奸案的案情概况如下:
在这里先说明一下:最后报警的人是受害者姜某本人。 可能有人会问,那姜某头一次被强奸为什么不去报案? 实际在我国,妇女在被强奸后有较大的概率是不会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的。原因也很简单,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被强奸自然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有这样一段痛苦的经历。她们会认为别人会在潜意识里认为自己的贞操不再完整,使得别人拒绝自己。 但实际上正是因为女性在这方面的软弱,才使得这些犯罪分子屡次得手! 接下来我们先分析一下黄某本人的犯罪行为,再看一下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与犯罪相符。 黄某的犯罪行为分析:其实黄某前后一共三次实施对姜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1.第一次,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 2.第二次,因为被害妇女姜某处在生理期,黄某基于此主动放弃了强奸,属于故意犯罪形态中的“能而不欲”,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3.第三次,黄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既遂,且有“索要营养费”这一额外要素 理清楚黄某的行为之后,我们再来看对他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对黄某行为作何评价黄某的第一次和第三次行为都构成强奸罪既遂的基本情节。对此《刑法》第236条规定:
而黄某的第二次强奸行为并未得逞,原因是黄某的这次强奸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中止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基于此,法院认为黄某的第二次强奸行为毕竟强制姜某脱去了衣物,使得姜某的羞耻心和个人尊严受到了损害,对黄某的该次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而对于黄某向姜某索要“营养费”的事情,法院的评价是黄某的该行为不再构成抢劫罪。 首先抢劫罪的定罪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因此不能从这个方面否认黄某抢劫罪的成立,只能从抢劫罪的手段说明黄某不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 据此笔者认为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认为黄某的这次行为并不是“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黄某只是说“不给营养费就取走你的项链”,该索取行为没有致人伤害的危险性,不能视为是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所以对黄某的该行为不再另行评价为抢劫罪。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不能将黄某索取“营养费·”的行为作为抢劫罪处理,但是可以将黄某的该行为作为一个情节纳入到对黄某判处强奸罪的处罚当中。 处理结果最终,法院结合上述事实和判断,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 结语不过笔者认为该案对于黄某的处罚明显过轻。虽说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在公共场所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但是毕竟黄某先后三次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且还存在强行索要“营养费”这种恶劣情节,对黄某仅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貌似难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社会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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