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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新收入准则下对质量保证金的核算与列报影响分析

 静思之 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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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公告

问题: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

(1)应收账款中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的合理性;

(2)在新收入准则下,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应收账款中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的合理性

(1)公司销售合同中关于质保义务的约定

公司的质保金是公司为保证一定期限的产品质量,根据合同约定保留 5%~10%左右的合同价款,待质保期结束后支付的款项,公司产品的质保期限通常在1-3 年。公司主要客户群体按类型可以分为电网公司(含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三产及其他公司,相关质保义务的履行在合同中体现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一般自产品通过验收并投运或运行之日开始计算,公司质保金主要用于产品从正式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满的质量保证。报告期内,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中未发生质保退换货的情况,也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客户扣取质保金的情况。

(2)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关于流动资产及应收账款核算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企业应当以一年(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

(3)公司自身正常营业周期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电缆的生产及销售,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公司的产品主要用于电力工程,电力工程业务对电力电缆的施工流程包括:产品验收、施工安装、项目投运、项目验收等,从这个周期来说整个过程一般超过一年,项目投运并验收合格后客户才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这个周期本质上也是公司正常营业周期的一部分,按此原则公司正常的营业周期会长于一年。

(4)公司在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时使用的标准

公司自身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时,除将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外,全部按一年的同一标准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5)应收账款中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的合理性

公司应收质量保证金系公司因销售商品而应收的客户款项,本质上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公司将质量保证金在应收账款中列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同行业上市公司通常也将应收电网公司、三产及其他公司的质保金(含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在应收账款中列示,且质保金的回收期限与公司无明显差异,相关招股书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公司将应收质保金(含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应收账款(流动资产)的做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明显差异,符合行业特征。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质量保证金系公司因销售商品而应收的客户款项,本质上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公司应收质量保证金占比较低,通常仅占合同价款的5%~10%。如(3)所述,公司的营业周期因公司产品应用行业及质保金回款时点的特征,一般会出现营业周期超过一年的情况,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规定,公司将质保金划分为流动资产列报。公司对于质保金的列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的阅读和使用。

二、在新收入准则下,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公司质保金的核算与列报无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新收入准则执行前,公司应收质量保证金(含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应收账款,具体理由详见本问题之“一、应收账款中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的合理性”之回复。
(2)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退换货履行质保义务的比例
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产品检测程序,公司产品质量控制成效显著,在成品入库检测方面,公司一次检验合格率整体不断提升,2017-2019 年分别为 99.26%、99.22%和 99.42%。
根据公司所处电缆行业惯例及产品特征,客户质量验收通常在交付产品时实施,客户正式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限满,客户不会对已验收的产品再次实施检验。公司报告期内在交付正式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限结束没有发生因质量问题退换货或扣减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原因及所处阶段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退换货的金额较小,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极低,且没有属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中发生的质保退换货,也没有发生因合同约定的投入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发生质量问题而扣取公司质保金的情况。
(3)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公司质量保证金的核算与列报影响的分析
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如下:“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项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项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式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式。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电缆行业客户验收通常在交付产品时实施质量检验,当检验发现质量问题时,公司一般以退换货的形式履行质保义务,客户验收使用且公司确认收入后至质保期限满,客户不会对已验收的产品再次实施检验;公司的质保金为保证公司产品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结束产品质量的保证,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也未发生无法收回保证金的情况;根据电缆行业内交易惯例、公司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司产品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结束公司实际发生的质保情况及保证金的历史回收情况,公司应收产品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基于上述综合判断将应收产品质量保证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继续在应收账款列报。新准则下的公司保证金的上述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尚纬股份、金杯电工、智慧能源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将部分原在应收账款核算的款项变更为在合同资产中列示,但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款项在合同资产列报,此外,由于上述公司除正常的电力电缆业务外还存在其他业务,因此存在不可比的情况。除以上三家公司外,根据已公告的 2020 年半年报,同行业可比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均不存在将原应收账款列报的款项变更为合同资产列报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主要基于所处电缆行业内交易惯例、公司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司产品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结束公司实际发生的质保情况及保证金的历史回收情况等以往交易的事实因素,并结合同行业主要可比公司的主要判断实践做出综合判断。同时,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将质量保证金列报为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将应收质保金继续在应收账款列报。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将应收账款中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

2、发行人自身的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由于发行人产品应用电力工程业务及质保金回款时点的行业特征,发行人会出现营业周期超过一年的情况;基于行业特征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时除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外,其他报表项目在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时使用同一标准。 

3、发行人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式包括通过退换货的形式履行质保义务已在合同中体现;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退换货的金额较小,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极低,且没有属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中发生的质保退换货,也没有发生因合同约定的投入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发生质量问题而扣取公司质保金的情况。 

4、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进而导致质量保证金是作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列报亦存在一定的争议。考虑到发行人所处电缆行业内交易惯例、发行人产品的质量标准、发行人产品使用或投运后至质保期结束发行人实际发生的质保情况及保证金的历史回收情况等以往交易的事实因素结合同行业主要可比公司的判断实践,发行人在新收入准则下,将应收质保金作为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并作为应收账款列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上述会计处理不影响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列示,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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