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仅是执政者,更是领导者。这种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取得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也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取得的伟大成就所奠定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领导既有历史依据又有现实需求,既有组织基础又有法理基础。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是国家现代化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基础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多种形式、推进依法治国,结合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创新,必将形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合力和有力保障。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推进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的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推进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的制度创新,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完善人民民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服务人民,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治国理政、管理社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的中国共产党,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和支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既没有统一刻板的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时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体人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落实,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现代化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之一。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治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并通过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来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其次,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在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后,党就必须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治理国家,制度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只有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才能更好发挥制度效力、有效保障社会发展。经过不断变革与完善,我们已经在顶层设计上形成了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创新,使这一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这一制度体系的优势和特点。例如,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就要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时,就要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就要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时,就要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同时,要将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结合起来,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相信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在人民群众的基层实践中,创新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色和活力的有效实现形式。总之,“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如此,才能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链接: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新的政治理念,其衡量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民主化。人民成为国家政权的所有者,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直接或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参与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并拥有追究责任者的制度化手段。二是法治化。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进行;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规则和程序之治要代替人治。三是文明化。国家治理应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四是科学化。各类治理主体履行各自功能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能力不断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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