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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建部“指导意见”第十条的理解

 激扬文字 2020-09-08

    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该条的含义是什么,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字面理解,就是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例如,规划许可建设五层,建设单位实际建了六层,超建了一层。该栋建筑属于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应当全部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六层建筑物,其中五层是取得规划许可的,是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只是第六层,如果能拆除的话,也只是拆除第六层。 依法不能拆除的,没收也应当只是第六层,即违法加建的部分,而不应当是整个单体(一整栋)。后一种理解比较合理。如果指导意见的本意也是后一种含义,问题就出在了文字表述上了。如果是后一种含义,应表述为没收的实物,是指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中违法部分 。如果本意就是没收存在违法事实的整个单体,表述就无问题了,但不合理。因为按此理解,违法超建一层和超建十层得到的处罚是一样的,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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