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打牌作弊为由逼写欠条,罪名应该怎么定

 建喜图书馆 2020-09-08




案情简介

刘某、石某、刘某某、邓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注入水银的骰子,邀约汪某某到茶楼一包间内打牌。
在打牌过程中,石某、刘某、刘某某、邓某以汪某某打牌作弊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汪某某交出钱财。

汪某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700元现金以及佩戴的金项链交出,并向石某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张。

事后四犯罪嫌疑人将现金分赃并将赃物变卖后挥霍。




案件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四犯罪嫌疑人在一起暴力之下的当场取财和要求被害人写下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还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的问题。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当场性,具体分为暴力行为的当场性和取财行为的当场性。在本案中,无异议的是四被告人的前一行为,即殴打被害人之后的劫财行为,可以确定为抢劫。但在基于前一个殴打行为下,要求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就是没有当场取得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该行为由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定性为犯罪,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选择性。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尚不能被完全的压制,对于处分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意志支配能力。而抢劫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已经完全被压制,其处分财物的行为没有自己意志体现。本案中,被告人以夺取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对随身携带财物进行夺取后,进而要求其写下欠条,否则不能离开的情况下,被害人或为了尽快脱身,或为了免于皮肉之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写下了欠条,其处分财物的行为没有自己意志体现,不应区别进行评价,该行为的性质亦属于抢劫犯罪的一部分,其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四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并以威胁等手段要求其写下欠条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

以上阐述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