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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别人盗窃却偷了自家东西如何定性?

 昵称62716617 2020-09-09

今年七月,甲准备去盗窃渔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这个事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对于乙应适用预备犯的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偷自己的东西不构成犯罪。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判断属于故意犯罪的哪一种形态,而故意犯罪的形态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故意犯罪的形态,完成了没有,如果没完成,处在什么阶段,是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中断等。

1.犯罪既遂

犯罪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饭,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①准备犯罪工具;②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进而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故意犯罪未既遂,即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4.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判断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那么本案例中的乙的行为是构成故意犯罪形态中的哪一种形态呢?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乙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认为: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主观上想偷,为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结果却偷了自己家的东西,乃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预备。个人也更倾向于此观点。

【千锤百炼】甲喜欢乙,给乙表白未果,就将乙拉入小树林欲强奸乙,乙呼救及时,被路人发现,及时脱逃了,那么甲的行为是?()

A.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B.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C.强奸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D.强奸未遂,未导致犯罪结果,不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解析: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基于强行奸淫的目的,已经着手实施强行奸淫行为,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要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先前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A.B错误。甲强行拉入小树林用暴力手段违背乙的意志,被路人发现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故属于强奸未遂。

选项C正确,D错误。甲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未遂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安徽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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