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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笔记总结!」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时宝官 2021-06-11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各形态之间相互排斥,不存在交叉

「法硕刑法笔记总结!」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1】概念: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形态

1、实害犯:行为人必须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如故意杀人罪造成死亡结果才是既遂

2、危险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该罪的既遂要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3】既遂犯的处罚: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4】判定标准:结果说、目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1) 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2) 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3) 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法硕刑法笔记总结!」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

【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2】特征(2011考成立条件简答)

1、【主观】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1)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

​2)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引诱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原因】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4【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区分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犯意表示: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你。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

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直接、现实地侵害客体、法益的行为,应当定为实行行为



三、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法硕刑法笔记总结!」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特征

1、【客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结果】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的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主观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未得逞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障碍造成的。包括:被害人反抗、第三者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4、【责任】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分类

1、依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投毒后被害人未死、抢劫时被害人身无分文)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实施诈骗被识破)​

【4】意义

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程度的不同

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2、依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

1、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如盗窃被发现

2、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失效毒药投毒】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把赝品当真品窃取、把男人当女人强奸

区分意义:不能犯未遂实际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侵害法益的危害性小很多。但现代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应当按照未遂犯定罪处罚

【5】迷信犯、愚昧犯VS不能犯未遂

1、【常识是否有错】行为人是否犯常识性错误

2、【手段是否有错】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否一致

3、【是否构成犯罪】

「法硕刑法笔记总结!」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四、犯罪中止

概念: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特征 【2012非法学简答考、2013法条】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1)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

【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客观有效性

1)中止不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行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4、责任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的分类

1、预备阶段的中止: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分类意义

1、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不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合理评价

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停止(继续)犯罪就成立中止

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积极中止)

重点理解

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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