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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的小蒋在男厕所内被15名男生围攻,他...

 peng8jian 2020-09-09
初二的小蒋在男厕所内被15名男生围攻,他拿准备的折叠刀乱舞致两人重伤。公诉机关抗诉称他本可向师长求助,故构成故意伤害。

【法问】:小蒋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还是正当防卫?

【释法】:

本案认定防卫与否的争议点其实是两个,我们分别分析:

1.小蒋事先备刀的行为是斗殴的故意,还是防卫的目的

“斗殴无防卫”。斗殴是指双方都以伤害对方的目的而相互攻击,它同正当防卫的区别就在于主观的目的不同。不过斗殴中“伤害”的目的也是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反映的。例如双方是否均准备凶器、双方人数是否相近等等。

以本案的情况来看,折叠刀当然属于是凶器的一种了。不过从人数的对比上来看,小蒋是一个人被围在对方15个人当中。从客观情况来说,1个人对15个人差距过于悬殊,是难以评价为是双方斗殴的,充其量只是15个人一方的单方斗殴。

而在最高检2018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中就明确规定,对于单方斗殴的行为,没有斗殴故意的另一方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另外如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防身武器的,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小蒋备刀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斗殴,而是为了防卫。

2.小蒋未向师长求助,是否是防卫构成的必要条件

当然不是。

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的条件(现实进行且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者本人防卫,未超过限度和防卫意图),其中并未对于防卫的必要性进行规定。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不需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只要发生不法侵害并且危及了自己的安全,就可以进行反击。

从现实角度来讲,如果小蒋当时意欲逃跑寻求师长帮助,而不是下意识反击的话,恐怕他会面临更严重的暴力,自己所受的损害可能就会更大乃至危及生命安全。

另外,多人围攻应当是属于“共同侵害”,对于该种行为,防卫者可以对其中任何一名侵害人进行防卫。也就是即使这名侵害人还未打到你,你也可以对他实施反击,这也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判定。

因此,我们就不能苛求防卫者在案发当时具备理性思维,应当按照人之本能去判断防卫的成立与否。

最后,多人围攻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小蒋将其中两人刺成重伤也未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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