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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 丨门金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逻辑没理顺必然会出问题

 南国红叶LY9 2020-09-10
 

门金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

——在“衡宁之声·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成立一周年主题沙龙”上的发言

首先恭喜衡宁所成立一周年!很荣幸有机会分享认罪认罚的话题,我下面按照给我的发言时间选择几个刚才大家热议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可不可以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的权利,律师有为其辩护无罪的权利,所以似乎答案时肯定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如何各自实现诉求呢?你会发现这样做会背离认罪认罚的制度逻辑。我在京都大连论坛上做过一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逻辑“的讲座,提到认罪认罚的制度逻辑没有理顺,以后一定会出很多的问题。今天看来,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在那次讲座中提到该制度拧巴的逻辑中找到根由。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被告人放弃程序权利节省司法资源,换取从宽结果。现在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既然辩无罪,意味着需要回到正当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是不是意味着程序一点都不能减少?程序如果一点不能减少,等于一点也没有节省司法资源,对被告人从宽的逻辑从哪里得出?国家为什么给你从宽?是基于你让渡了程序的权利,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不是审判中心的供给侧改革吗?为了实现审判中心,因此这边认罪认罚把大量的案件拿出来,让我们有精力去实现任审判中心化,这是当初实行认罪认罚的一个原动力,那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并没有节省司法资源。

如果说认罪认罚的初衷不单单是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出于政治上的原因,要一个认罪认罚的态度,然后要一个社会效果叫做息诉服判,是不是认罪认罚的制度逻辑定位在后者,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辩护方向不一致就可以成立了呢?也不尽然。律师和你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你们不一致,这个制度逻辑就已经分崩离析了。骑墙式辩护,既想占下认罪认罚的好处,又想享受到正当程序,这违背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对“契约“的诚信。检察官与被告人、律师,在利益的取舍之间,都是诚信之见。但是在我们国家为什么会出现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还想给他做无罪辩护?都不敢互信。律师你信检察官吗?你不信。检察官信你律师吗?也不信。所以这个时候就想留有一手说,万一我都该说的话没说怎么办呢?这就是制度逻辑没理顺,没有大胆承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里必然存在协商、互相让渡与诚信,不能直面制度的这一逻辑,今天出现这个问题是必然的。

明白这个道理就不会困惑,明白应然的东西可以让我们不困惑,还让我们在这种夹缝中去寻找到正确的方式和方法。在认罪认罚的法庭上辩护的时候,怎么运用语言的艺术给自己留有余地,在未实现量刑建议时实现辩护。否则,被告人与检察官好不容易达成的较轻刑罚,会因为自己的无罪辩护而被转嫁到被告人的刑罚上。很多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投鼠忌器,中国目前的现状是高羁押率和鲜有无罪判决率。

所以我认为在具体的辩护技术当中,我个人是尽可能避免被告人做认罪认罚,而我去做无罪辩护的,太拧巴!效果不会好。也有些案子可能碰巧获得了好的结果,那也是有其他因素起的作用,诸如抓住了办案人员的违法乱纪小辫子,也不是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个策略选择而获得的效果。

第二个问题:如果同案被告有很多人,一个被告人不认罪,其他所有的人都选择了认罪认罚程序,案子该怎么审?第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可不可以做无罪辩护?

对这个问题,制度逻辑如果梳理的很明白,也很好办。首先,对于这个不认罪的被告人,国家要给他剥夺财产、剥夺自由的这样的刑事审判,可以随便省略正当程序吗?是不可以的,除非他自愿放弃选择认罪认罚。因此,对于这一个不认罪的被告人必须适用正当程序审理是不可动摇的。如果这里有一个人不放弃的话,你要对这个人做正当程序的审理,这是你不能动摇的。其次,正当程序审理就要按照正当程序办理,调查事实如果需要同案被告人全面参与审理,则必须药落实全面参与。如果不落实的话,证据没法调查,这些人共同干的这件事么。所以所有的人都需要参与到这个不认罪被告人的全面审理中。再次,审理结果怎么认呢?不认罪认罚的这个被告人按照审理结果定罪量刑,其他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按照认罪认罚的结果宣判。各遵各的选择。最后,如果一旦出现了,对于选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协商的结论比审理后应该判罚的结果还重,那就依照审理结果,说明“量刑建议过重”,法院享有裁判权有权利直接判处较轻的刑罚。上述做法,既不伤及认罪认罚制度的诚信基础和核心,也没有侵犯选择正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的权利。这只是需要司法解释把上述做法明确为程序选择的规范即可。

第三个问题: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子允不允许其提上诉?以及一审正常审理的,二审时还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允不允许提二审,以及能不能在二审时走认罪认罚,最本源的考量在于认罪认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节约程序的话,就不允许二审,因为这个时候已经把司法资源耗费了。但是如果认罪认罚在确立制度目的的时候,还有一个息诉服判的社会效果要落实,就应该允许上诉,同时也允许他在二审的时候做认罪认罚。因为,以认罪认罚做结的案子,往往当事人息诉服判,不会再申诉上访。

这就全看你制度逻辑的根怎么定,一步一步展现出就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种了一个什么种子,会长一个什么样的树。如果长歪了,那就是种子不好,逻辑没梳理好。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认罪认罚除了节约资源,还有息诉服判的目的可不可以?完全也是可以的。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尚未确立判决的既判力,也就是允许大量就生效判决申诉上访,并启动再审。有错必纠么,我们不会考量说司法有一个终极权威,因此一旦终审判决出来,几乎不允许再审,不是这样的,我们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有错必纠制度。这个制度就导致了再审率那么高的前提下,让认罪认罚制度给社会一个息诉服判的效果,也是可以有的。息诉服判应该是整个司法的一个目的。

时间关系,我就这三个小问题讲一讲我心里的认识。但是最终我想说的就是,我特别同意大家说的,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过程中,大家都是很茫然,因为无章无法可循,问题的原因在哪?就在于那个制度逻辑根本就没有理顺,对该制度的很多内在应有之义不敢直接承认,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比如要不要承认有协商?不敢承认;要不要承认这里头有交换?不敢承认是吧;要不要承认最终达成的合意对双方有约束力?不敢承认,或者说检法都不愿意让步;没有了法庭调查,是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就该变成了一般经验标准?不敢承认……不承认,并不等于这个制度的逻辑就变了,它会依然在那里起着作用,并引发问题。总之,不理顺制度逻辑,出现今天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是必然的。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一直都是在这种语焉不详的执业环境当中,秉持职业伦理及对法律的追求,在夹缝中寻找服务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和方法。

我就说到这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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