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失主抓小偷抓出被起诉 依法乎?跑偏乎?

 瓜尔佳部落 2020-09-11


这几天福建漳州的一则新闻非常博人眼球:一个小偷在偷窃家禽时被主人发现,主人一个劲儿的追。这时天正下着小雨,跑到马路上时,路很滑,失主一把拽住窃贼衣服,可窃贼依然用力甩手后挣脱,不想路上太滑,窃贼跌倒后造成颅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事儿发生之后,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失主应当预见下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会造成摔伤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随后对失主进行了起诉。

说到这儿,瓜哥要借用一下当时雷洋先生死后那些拥戴者的观点:他罪不该死。说得没错,小偷固然可恨,但罪不当死。

这事儿太复杂,瓜哥也有点儿被时代淘汰了的赶脚,脑袋有点儿乱。咱先把这事儿给它分几步:第一步,小偷的偷窃行为肯定违法;第二步,失主的追撵行为肯定合法;第三步,小偷摔倒后死亡究竟要谁负责。

小偷死亡一定和失主有很大的关联,但不要忘记失主的行为有其合法性,人家抓小偷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为民除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小偷逃脱则是一种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合法的不保护,违法的却要保护,这个从法理和道理上总说不过去。还有,检方说失主应该预见小偷摔倒但没有预见,这个判断可能合理,但预见小偷摔倒和预见小偷死亡是两个不同概念,能预见小偷死亡还去追赶起诉你没商量,但仅仅能预见小偷摔倒就判失主刑罚这个能说过去吗?

瓜哥的法律水平不高,但也愿意装把“判官”。瓜哥首先法棰一敲,厉声说道:肃静!然后四周环顾,扮出异常庄严的样子说道:(此前省略2888字)本院认为,被告人追赶被害人的行为是履行公民同犯罪斗争的义务,法律应予保护。被害人摔倒后颅骨损伤死亡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意外事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本院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某条某某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某条某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补偿受害人丧葬费陆佰伍肆圆叁贰分壹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本来瓜哥原以为检方仅仅是对同犯罪行为做殊死搏斗的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要求甚高,没有料到对同犯罪行为斗争的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如此高不可攀,能够预见跑几步就可能死亡的人我不知道这个世界有没有,但失主肯定没这个“神功”,现在总感觉有的司法界人士执法有点跑偏,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瓜哥本来还想说点最近和警察职务行为有关的事儿,算了吧。但一直让瓜哥忧心忡忡的是,以法律的名义剥夺人间正义,而去满足另外一部分人的心理需求,这久而久之人民咋办?社会风气咋办?国家咋办?民族咋办?

有的人不是不明白法律,而是其活动受某种社会力量的制约;有的人不是不明是非,而是被网络上那看着气势汹汹实则不代表民意的舆情吓破了胆。瓜哥认为,做司法工作只对法律负责,就别管网络怎么说,谁让你怎么做,不然就乱套。当然喽,这是高标准,眼前要做的是千万别走“偏门”。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