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惊!失主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追诉?小偷到底能不能追? | 律新社balabala视频版(10)

 律新社 2020-09-17

律新社丨编辑部出品

亲爱的小偷您好:    

由于今天的天气原因导致道路湿滑,考虑到您的人身安全,温馨提示您,请择日再来偷取,感谢您的配合。

失主敬上

 
是的,你没有看错,昨天(11月14日)律新社小编的朋友圈被这样的一条消息给刷屏了,还有调皮的小伙伴评论:“听说,下雨天和偷东西更配哟?”
 

这到底是发生了什么?随后律新社小编带着满脸的问号,到网上一查,漫天的新闻扑面而来。
 


(视频说明:律新社balabala视频版,律新社视频中心出品)
 
事情是这样子的。

2016年3月13日凌晨,福建漳州黄某(注:其真实为蓝某,媒体报道为黄某)正在家中睡觉,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哎!此时就有一些好学的朋友问了,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则新闻一出,立马在网上炸开了,评论一大堆,拦都拦不住。有的人认为,当自身遭遇偷窃时,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追小偷!!!即使是下雨天也不例外!(就是!照这种逻辑,以后只有下雨天小偷才开工!)

当时情况紧急,黄某已抓住小偷欲图追回自己的财产系正当防卫,且根本没有时间细想这样的行为会带来什么不利后果。而且,漳浦县检察院指控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与立法者的本意不符啊!小偷的死亡就是一个意外,黄某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大部分人认为:下雨天路滑,只是一个外因。黄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虽然确实需要考虑到其追赶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小偷摔倒受伤,但这个具有偶然性的外因并不是指控犯罪的标准,关键的是黄某在追小偷的过程中,与小偷发生的拉扯!(请注意!敲黑板,划重点了!)就是这“拉扯”二字,才导致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随后小编又到网上搜了一下,发现追小偷获刑的并非个案。而发现获刑的关键原因是存在殴打行为!
 

就在网名围观,评论留言的热火朝天的时候,福建检察机关已通过其官方微博,针对有关报道向媒体作出了回应: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黄某提起公诉。
 
福建检察机关介绍称,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黄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黄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福建检察机关还表示,将会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
 
 
对于此事,专业刑辩律师和法学专家持何观点?今天,律新社邀请了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靖云律师和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王恩海做客《律新社balabala》,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观点。

【采访嘉宾】
马靖云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可见,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本案中黄某追赶并拉扯小偷的行为导致小偷死亡的后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依照生活常识,追赶和拉扯可能导致他人摔倒,但显然与死亡相距甚远。黄某不可能预见到其追赶小偷会导致死亡的后果,或者说小偷的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因此,黄某主观上没有过失,小偷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黄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之所以引发热议在于被诉者是追小偷的黄某,而上述分析可知即便是一般情况下发生相同案件,在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的前提下,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抓小偷的黄某就更不应该被定罪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黄某抓小偷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法律许可甚至鼓励的行为。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
法学博士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本罪中的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例如在小区倒车不慎撞倒了在车后正在玩耍的儿童,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再如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如果有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对其死亡结果也是过失,只不过刑法单独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不再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具备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一般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但在理解刑法规定时,离不开刑法理论对犯罪行为的研究。
 
现在一般认为,犯罪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即应当对刑法所保护的某一利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危险,例如往被害人杯子投毒的行为,再如前述的在小区道路倒车导致儿童死亡的行为均是如此。
 
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即在于社会公众一般认为,追小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属于为社会道德所允许甚至是鼓励的行为,所谓的“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就是如此,这种行为对威慑犯罪,保持社会治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奖”的初衷。本案中的行为人在追捕小偷的过程中抓住小偷的衣袖属于追捕的组成部分,难以单独评价,因此,追捕小偷的行为系合法行为,不能进入刑法评价视野。
 
在考察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主观罪过,但所有的因素都是奠定在行为这一概念之上,一旦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其他因素即无需考虑。
 
综上,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值得进一步讨论。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