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经过媒体报道已经家喻户晓。一个本来对幸福生活充满渴望的人,说走就走了。 几天前,陕西省绥德县马某因怀孕42周在医院准备待产,医生检查后发现孩子的头颅偏大,建议剖腹产。 8月31日,住院中的马某疼痛难忍,两次走出待产时,还跪到了地上,要求剖腹产,没得到允许,难忍疼痛,选择了从5楼跳楼自杀,一个26岁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随后,院方发表紧急声明,表示自己对此事毫无责任,并出示了三份证据: 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孕妇马某和其丈夫延先生表示: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在《授权委托书》上,马某给丈夫的权利是: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 在《护理记录单》上,记载着如下情况:“2017年8月31日,17:50,清醒,.…...患者极不配合。要求剖宫产,给予心理安慰。同时给家属交代一次,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继续观察。”、“2017年8月31日,19:19,清醒,患者仍极不配合。再次走出产房。再次由医护人员劝解后,产妇仍坚决要求剖宫产,家属仍然拒绝手术。 因此,院方院方认为马某的丈夫不同意剖腹产,这是他的选择,院方无法改变,出现的问题应该由丈夫承担,院方不负责。 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不认可,不同意。他说我妻子疼痛难忍有两次。一次是17点,一次是18点。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这件事看起来简单其实很复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应该意识到孕妇当时的危险,尽管她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尽管她的丈夫表示不同意剖腹产,但马某此刻本身非常“清醒”,是否有还权利决定自己的医疗方式:尽管他们已经签署了《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但他们是否真的知道了不做剖腹产所产生的后果,医院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这些,才是本案的关键! 孕妇悲壮地走了,一切变得更加喧嚣。我们尊重逝去的生命,也应该给活着的人一个交代。 很难说这是一个医疗事故还是一个自杀事件,我不知道这起案件最终谁来管辖,但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社会问题,我还不相信这件事情医院没有一点儿责任。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还带走了另一个没见过阳光的失灵。她的死究竟该由谁负责?是医院,是其丈夫,还是马某本人,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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