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网络 2020/08/14 07:21:00 这几年关于环保部门的环保风暴越来越严厉,污染浪费资源的行业产业面临整顿,大家对山水林田湖草的重视也越来越高,前人种树后人乘凉,但是关于行政诉讼中行政许可被许可部门撤销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和损失的补偿如何追求?这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关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二审行政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被告为原告下发《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页岩加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的函》,认定原告页岩砖加工项目符合《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鲁政字[2015]170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的备案要求,对其予以备案。后因他人举报原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被告于2018年9月9日立案受理。调查期间,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分别向莱西市科工信局、莱西市发改局分别发函要求上述二单位对原告砖窑窑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予以确认。被告以莱西市科工信局、莱西市发改局通过金宏网的复函即原告窑型为无顶轮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西环销字[2018]1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决定撤销《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页岩加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的函》。原告不服,诉来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备案”的性质称,原告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办理了备案就可以进行生产经营。 另查明,原“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更名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被告对原告项目作出备案后,准许其生产经营,属于行政许可。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可见,行政机关有权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遵行一定正当程序。本案中,被告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直接做出撤销决定,程序违法,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西环销字[2018]1号《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对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环保现状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负担。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不服一审法院之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在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已经给予了被上诉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1、由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是上诉人在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进行的工作。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为了确认事实,牵头组织了专家论证会。2、由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充分保障了被上诉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由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各机关负责人、被上诉人方代表和多部门的行业专家,上诉人也安排人员参加会议。该充分保障了被上诉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3、被上诉人已经参加了专家论证会,在会议上听取了专家和各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陈述申辩,且最终认可了该专家组意见,上诉人依据该专家组意见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并无不当。二、即使上诉人在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该程序瑕疵并没有影响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维持原判。1、被答辩人作出撤销许可决定,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并保障答辩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事实明显。2、被答辩人作出的西环销字[2018]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无事实依据。3、被答辩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不仅是程序瑕疵的问题,而是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对此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有权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应当遵行正当程序。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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