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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中止进行中的性行为,男子却强行完成,如何评价本案?

 興1212 2020-09-13
编者语: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案例】 陈放与柳枫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分别成家,一次同学聚会,两人多年前的感情又被点燃,虽然不在一所城市,两人每月总有二三次约会。2019年年末一天,柳枫以单位出差名义,如约来来陈放所在城市,两在宾馆发生完性关系后,两人躺在一起聊天,柳枫突然心生一般莫名的惆怅,想起老公对自己的信任和乖巧的女儿。当陈放再一次与柳枫发生性关系时,柳枫突然将陈放从身上推开,可是陈放在柳枫挣扎下仍与“尸体“般的柳枫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是形形色色婚外情现象的缩影,当夫妻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是于平淡时,总有一些企图或已经跳出婚姻篱笆的红杏,放纵之后,该回归的回归,该破碎的破碎。当一切归于平静时,是不是该好好反思我们每个人肩上的责任,无论对社会还是家庭,如本案中的陈放和柳枫,两人背后总有两个无辜者。家庭是社会最小细胞,社会的安稳根植于家庭。假如本案中,柳枫报警或相关人报警,陈放是不是存在责任?,笔者以下结合案例,从婚姻法和刑法角度展开分析,敬请讨论和指正。



《婚姻法》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互为忠实义力即贞操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这是狭义上的忠实义务,除此之外,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多方面的,如家庭财产管理透明义务等。此处仅讨论与本案有关的,即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

夫妻之间性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婚外的性行为,如婚外情、一夜情、精神出轨等均是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法中很有强制性规范,因此,婚姻法中没有罚则,也没有授权性规定,导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没有办法上升到行政或刑法角度,对于婚姻过错方,只能从离婚、财产两方面进行约束,约束力有限,婚姻过错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个别人肆无忌惮践踏婚姻,透支夫妻之间的忠实。

本案中,陈放和柳枫违各自夫妻互为忠实的义务,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环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违背妇女的意志,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本罪中,柳枫同意在宾馆与陈放发生性关系,这没有问题,但是第二次发生性关系这一时刻,柳枫已经将陈放推下身体,意味着柳枫不想此时再继续发生性关系,陈放违背柳枫意愿,强行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柳枫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结语:婚外性行为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不道德行为,如此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情感,还有多少夫妻间的忠实可以透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除了目前不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外,其他任何违反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涉嫌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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