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小町因为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故向A某借款88万元。为了获得借款,小町将名下的单身公寓抵押给了A某并办理了手续。小町还找来了朋友小柏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A某与小町、小柏签订了借款和担保的协议之后,将款项支付给了小町。 借款一年之后,小町向A某提出因为资金还是紧缺,想卖掉公寓来筹集资金,A某考虑到小柏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于是配合小町卖掉了公寓。两年之后,借款期限届满,A某向小町和小柏提出要清偿借款本息,小柏这个时候才发现抵押的房产已经被处置,认为两人是在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案中,A某同意小町出售抵押的公寓,且出售的资金也是由小町取得,构成对该公寓抵押权的放弃。小柏可以在公寓价值范围内主张免除担保责任,而不是全部的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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