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婚诉讼中,这位证人很重要,但被很多当事人忽视了?

 姜威律师 2020-09-14

        在离婚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搜集,是非常不到位的,总是认为,一旦到法庭开庭时,对方就会承认婚内所发生的那些事情,比方说家暴,在发生家暴后,受害方并没有报警,对于伤情更没有做出任何的鉴定,一旦开庭,对方否认曾经家暴过,受害方就非常被动,即使有受伤的照片,也不能够证明适合原因,导致其受伤的,所以说想要证明家暴就异常困难了,当然除了上述的证据,还有一个证人非常关键,有一些离婚案件,并没有申请这个证人出庭,所以说把你可能很快解决的离婚案件,给延长了,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男方芦某与女方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9年4月26日在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0年生育一子芦某甲。2006年起双方开始分居。婚后双方盖有六间楼房以及三间商店。芦某患有强直性脊椎炎近二十年,目前无法自主行走。女方曹某主张双方婚后经常吵闹,自2006年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故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后建造的房屋3间。男方芦某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离婚,女方曹某应给付10万元、房产归芦某所有。

一审时,女方曹某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照片四张,证明曹某、芦某感情已经破裂,芦某将家中大门焊死,拒绝曹某居住。3、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证明双方感情不和自2006年7月至今长期分居。4、双方之子芦某甲的证言,证明在2006年以前,我爸和我妈就分居了,我妈一直在外婆家住,我爸在商店住。家里盖楼房包括我上学开支都是我妈拿的,我认为他们两个人没有和好的可能了,我支持他们离婚,离婚后我会照顾我爸的。

芦某质证认为:1、对结婚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焊死家中大门,是因为曹某在外面有外遇,自己一时生气才做出来的。3、对于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芦某对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芦某认为应当由双方居住地村委会出具说明。4、对于芦某甲的证言,芦某认为芦某甲在偏向妈妈。

原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芦某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虚假,芦某甲作为双方之子,对二人之间的感情状况了解比较多,其证言予以采信,曹某举证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女方提交的儿子的证人证言,是予以认可的,即使被告有异议,但是没有相反的证据去推翻,而且,双方的子女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是非常了解,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是属于一个成年人,他也是有能力做出这样的证人证言的,所以说,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作为原告一方或者是被告一方,双方的子女已经成年的,或者年满16周岁,并且能够独立生活的,他们的证言可信度是非常高的,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能够请他们出来为自己作证的话,其实是非常有利的。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难度也是比较大的,子女毕竟是双方的,如果他单独站出来为一方说话,必然的可能会影响到他与另一方的感情,甚至可能会遭到社会上的一些负面评价,因此,邀请子女出来作证时,一定要和子女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否则,会给子女带来不好的影响。

最终,该案被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