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指导判例】—正向劳务派遣与逆向劳务派遣

 倚楼观身影 2020-09-15

  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寿劳务派遣协议纠纷案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

  被告(上诉人):陈寿。

  被告陈寿于2002年1月被聘于原告公交公司下属的20路车队担任驾驶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5月,原告企业改制,原告要求被告与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05年5月19日,被告与省劳务派遣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但仍在原告下属的20路车队继续工作。2007年6月,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身份置换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纠纷。2007年6月22日,被告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被申诉人公交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5232元。裁决后,公交公司不服,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的正确认识与界定。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其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工作。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过程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而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拨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

劳务派遣属新型用工形式,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劳务派遣的具体做法也不统一,主要有正向劳务派遣、逆向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逆向劳务派遣。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以劳务派遣机构员工的身份被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在不同的劳务派遣形式中,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责任也不同。

二、实际用人单位在不同劳务派遣形式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正向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正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需要接受劳务派遣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待遇标准等,再由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甄选合适人选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正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均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

(二)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目前,逆向劳务派遣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大量存在,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集中地。逆向劳务派遣又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此种情形的逆向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关系的惟一性,且用人单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该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寿的劳务派遣就是属于此种类型的逆向劳务派遣。公交公司在尚未与陈寿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即安排陈寿与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省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名义继续留在公交公司工作。基于劳动关系的惟一性以及陈寿在公交公司工作的连贯性,陈寿劳动关系中的真实用工主体应为公交公司而非省劳务派遣公司,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公交公司与陈寿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后,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依法终结,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应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的法定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对逆向劳务派遣后的用工行为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关键前提是:解除或终止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