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该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做出。 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3.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分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系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条件下,率先对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幅度予以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率先规定治安拘留,这便属 “设定”。 对行政处罚的规定,系指在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行政处罚做出设定的条件下,在上级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再作具体的规定。如《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设定”使行政处罚从无到有,“规定”使行政处罚更加详细,因而可以说,设定是第一次规定,规定是第二次以后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9 条至第14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如下: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这里所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目前显然仅指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0 条至第14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规则如下:上位法对违法行为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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