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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之殇

 明日大雪飘 2020-09-16

文/孙中山研究院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121年前的今天,当清政府全权谈判代表,72岁的李鸿章在日本政府代表恫吓威逼下,用颤抖的双手签署中日《讲和条约》,即《马关条约》时,其心情无疑糟糕透顶。这是李鸿章一生的污点,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空前屈辱。

1895年2月28日,被慈禧任命为全权大臣的李鸿章赶赴日本议和。

泣血春帆楼

作为甲午战争的战败方,清政府实无讨价还价的能力。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抵埠便遭到日本朝野上下的冷嘲热讽。3月24日,李鸿章被刺客开枪击中左面,血染官服。为速签城下之盟,身心备受摧残的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外相陆奥宗光在春帆楼,前后进行了7轮会谈。

春帆楼位于日本马关(今日本下关)市红石山下海边,因1895年《马关条约》在此签订而名噪天下,载入史册。1911 年,梁启超曾去春帆楼凭吊,百感交集中赋诗 :“明知此是伤心地,亦到维舟首重回;十七年中多少事,春帆楼下晚涛哀。”

4月1日,伊藤博文约见李鸿章之子李经方,宣称若谈判破裂,征清大总督将率大军出兵中国。4月10日,伊藤又蛮横地声称,日本的条款“已让至尽头”,中国代表只需回答“允”还是“不允”。

面对日方的步步紧逼,李鸿章愤懑异常,却也无可奈何,只能苦苦哀求日方降低赔款数额:“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然而无论李鸿章如何恳求,伊藤丝毫不肯让步。

签约前李鸿章老泪纵横,寄望于英美列强施以援手,但无济于事。在条约缔结时,李鸿章对伊藤博文说:“没有想到阁下是如此严酷执拗之人!”随后愤然离去,发誓终生不再踏上日本土地。

《马关条约》签订的消息传回国内,举国激愤,“四万万国人齐下泪”。康有为、梁启超联名在京赶考的一千三百多名举子发动“公车上书”,提出拒和主张。此前对谋求政治改良还存一线希望的孙中山彻底失望了,誓志武装推翻清朝统治,当年10月就在广州发起第一次起义。

司马昭之心

《马关条约》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四大条约之一,深刻影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如今,条约的内容已大白于天下,荼毒中国主权甚巨的是条约第二款第二条“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相比于割让中国的辽东半岛、澎湖列岛等领土,日本在割台要求上做了模糊性处理,既没有界定割让领土的精确范围,也没与清廷厘定台湾海峡划界问题。本来应该清晰、明确的法律话语却变得晦而不明。这是日本当时拟定草约时所犯的一个失误还是故意为之呢? 显然,这是别有深意的。

签订《马关条约》的时任日本首相伊藤博文

日本早在1885 年就觊觎台湾附属岛屿,特别是钓鱼岛列岛,但忌于清政府实力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对而未成行,而此时的形势完全颠倒,日本取得甲午战争的大胜,正是夺取钓鱼岛列岛之天赐良机。如何夺取?1894 年12 月27 日,内务大臣野村靖密函陆奥宗光,称日本政界元老及冲绳当局认定钓鱼岛列岛为无主之地,此前已三次申请建立“管辖航标”,希望外务省按既定的认识和决策处理该问题。由此观之,野村靖目的是提醒陆奥宗光,对于钓鱼岛列岛日本早已有成案,无需反映在他的对清和约草案中。既然日本按既定的决策去占领,会不会被清政府发现而遭其反对呢? 这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野村靖希望通过外交手段避免这种情形,即晦而不明,模糊处理。日本政府在制定条约和谈判过程中,野村靖的意图得到贯彻。对割让“台湾全岛及所属诸岛屿”这种晦而不明的表述究竟能达到什么效果? 从条款文字面上来看,它一方面要让清政府一看就明白,割让的是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岛屿,也就是尽数割让。实际上,它的确达到了此种效果。另一方面,对日本而言,它又因没有明言,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日本要以清政府对它的理解来达到占领钓鱼岛列岛的目的,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不会在此问题上与清政府发生分歧,影响谈判的进程。可见,日本想通过模糊处理手法达到暗度陈仓效果,最终解决“悬而未决”的钓鱼岛主权问题。

当然,问题到此并没有万事大吉,日方之企图还有可能不能实现。李鸿章深知他远离台湾,对其事务不甚了解,为慎重起见,向伊藤博文提出建议,最好由清廷另派台湾巡抚与日本“议明交接章程”。这个建议很合理,但被伊藤博文拒绝。这是日本为确保其目的的实现,对中国有可能发现其企图的建议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做贼心虚,司马昭之心,一目了然!

1972 年 3 月 8 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官方见解,极力否认日本占领钓鱼岛列岛与《马关条约》有关,其理由为:“该列岛向来构成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根据明治二十八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该列岛并不在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澎湖诸岛之内。”  然而,无论日本如何掩耳盗铃,都改变不了事实。根据按抗战胜利之前的国际习惯、学说、司法判例和按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二条的解释都应该包含钓鱼岛列岛在内。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废除《马关条约》的行为,已为我国收复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列岛提供了国内法依据。而后来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实施这一规定又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参考文献
1. 陈仲丹《“春帆楼下晚涛哀”:细说<马关条约>谈判》,《唯实》2015年07期,2015年7月15日。

2. 刘春明:《马关条约与钓鱼岛列岛》,《太平洋学报》第20卷,第7期,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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