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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相继爆出航空里程被盗,律师解读: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盗窃罪?

 河西老杨头 2020-09-16

今日:9月16日 七月二十九

 

社会现状 

近日,演员吴磊、江映蓉、李晨等人相继爆出自己在航空公司的里程账户中有几十万的里程被盗用。航空公司的里程不仅可以积累达到不同的贵宾登记,也可以使用里程为自己或者已绑定的受益人兑换机票、行李额、免费升舱等付费服务,还可以给指定用户兑换航空周边、实物礼品、虚拟产品等。据相关媒体报道,这几位艺人都是被盗几年之后才发现,盗用者是如何做到的我们不得而知。

但我们在后台也接到读者咨询,航空里程作为虚拟财产,盗用者能否构成盗窃罪?是否存在其他的入刑情况,又构成什么罪名?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我们与您共同探讨。
 

经典案例 

张某一直在玩一款QQ三国的游戏,2019年8月17日张某以一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在该游戏的账号卖给了沈某,沈某在获得该账号后也通过其他游戏玩家购买诸多游戏装备,沈某自述花了20万元。
同年9月25日,张某通过QQ账号申诉的方式将已经转让沈某的账户找回,在登录后发现沈某购买的大量游戏装备,就将其中部分装备卖出得到60725元。
9月27日,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游戏账户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立案后向腾讯公司发出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获取被盗QQ账号的登记记录、游戏装备情况和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的价值、出售装备的市场价值等信息。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张某家人在案发后向被害人沈某赔偿27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3月26日,被告张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DQ县检察院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向DQ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辩护人提出,被盗物品是游戏装备,属于虚拟财产,并无直接的价值体现,需要经过价值评估或者卖出才能体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盗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的价值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及价格认定;被害人陈某陈述账号装备花了20万元购买并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的游戏装备价值16万元,也没有证据证实。游戏装备属于虚拟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及不稳定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案发的市场简直。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以张某获得赃款数额及沈某购买账号的金额认定为共70725元较为合理。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的自首行为,认罪认罚行为,且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应对建议 

结合案例,在理解虚拟货币盗窃的相关问题时,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何为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司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也就要求了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公私财物。且行为人所侵犯的公私财物应当达到一定数额,即数额较大的情形,方构成盗窃罪。这也就要求了盗窃的财务应当是他人的,可移动可占有,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除此之外,对于生活中的一些小偷小摸等情形轻微的情形,是不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进行处罚的,但不排除通过《治安管理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2、虚拟财产能否认定盗窃罪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财产当前在我们的互联网生活中表现为多种形式,不仅包括了航空里程、会员卡积分等,也包括了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还包括一些虚拟货币如以太币等。但是,盗用虚拟财产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盗窃罪呢?
由于我国法律现在并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盗窃罪中的“公司财物”的认定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关于此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认为,虚拟财产具备了财务的自身特点,具有占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转移的可能性,也有价值性。作为虚拟财产,一些是有着明显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其特征决定了应当可以作为公司财物,也能够作为盗窃罪的衡量标准。这也是近两年司法判例中部分地区的主流观点。
但是,也不乏一些地区持否定意见。
3、也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前所述,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盗用虚拟财产能够适用盗窃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盗用之人可以逍遥法外。
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如积分等是储存在网站系统内,盗用人所盗用的积分系虚拟财产,将积分等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其法律属性应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此,若相关行为并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则盗用人的行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条、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二百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八条之规定;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下,也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而窃取财务的;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盗窃罪相关的加重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下,我们特别提醒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能使盗窃行为本身加重,构成其他罪名。
第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262之二条规定,若入职未成年进行盗窃等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   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若行为人犯了盗窃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行为人的行为即转化为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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