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普法——破产案件中重整与清算的转换

 太阳风869 2020-09-16


清算指聚焦并出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以便解散债务人并将收益分配给其债权人的过程。

重整是指根据重组计划恢复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存能力,从而使企业能够通过债务豁免、债务延期、债转股以及出售经营中的企业(或其部分)等方式继续经营的过

在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的保留和增加破产资产价值的判断标准下,破产财产选择出售或者保留,都是相对的,没有定势,即便是清算程序,只要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的利用,也可以整体出售相关资产,反过来即便是重整程序,也需要合理的去确定重整范围,分类别处置债务人资产。者适用范围和原因有重复和相似决定了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可以相互转换

程序转换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或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当原程序不足以或者不适合处理债务人企业债务问题时,在原程序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情况下,破产从原程序转变进入另外一种程序




 
重整
 
清算
 
 
申请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丧失清偿可能的,可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申请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占债务人十分之一以上出资额的出资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还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材料
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各项申请材料

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活动主体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
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管理人职责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监督人角色,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债务人职权
 
 
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
 
 
 
担保物权的限制
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别除权,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的限制。
 
 
 
 
 
 
 
程序是否具有强制性
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强制清算时,清算程序具有强制性。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之间转换有相当明确的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破产利害关系人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破产之前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就程序转换问题,确定转换程序时间为宣告破产前,已被宣告破产的案件,程序不可再转。

若重整程序失败企业同时满足破产原因,重整程序自动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企业尚不满足破产原因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

我国的破产清算制度相较于破产重整制度相对要成熟完善,实现重整和清算的有效转换,需要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法律支撑,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法律人将上下而求索。

文章转自:“宝盈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