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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丧失清偿可能的,可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
|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占债务人十分之一以上出资额的出资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还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 |
| 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各项申请材料 |
| 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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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 | 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监督人角色,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
| 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 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 |
| 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别除权,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的限制。 |
| 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 |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强制清算时,清算程序具有强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