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治“合法性” | 你身边的政治学Siri

 剑光断夜 2020-09-17

政治“合法性”

源起:一个首要的政治问题

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因此,“政治生活”是一种“社会生活”。既然人们群居在一起,就不可避免发生“冲突”——相互伤害,造成共同体的内部损耗;每个个体都难以避免,甚至会导致共同体的溃散和解体。这种冲突具有不可避免和永久的性质,造成的相互伤害亦是如此。

要想减缓这种永久且不可避免的伤害,就必须设法找到某种维持共同体存续的办法,制定某种使人与人合适相处的“秩序”,以规定“如何生活是好的”。由此,“何为好的生活”就成为一个最为基础的“政治问题”。

建立秩序,意味着若要减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任何个体就不能为所欲为,都要对源自于生物意义上的欲望进行约束和克制;没有人自愿地接受这种约束和克制,因为它违反人的本性;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存续,就必须有一种超越个体本性的力量(force)来“强制性”地使之“服从”这种约束和克制。这样,所谓“秩序”就意味着一种“强制”与“服从”的关系。

最后,应当由谁来掌控“强制”,又凭什么应当由谁来“服从”?这成为一个关乎共同体存续且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在学理上就叫做“政治合法性”议题。

含义:何为政治“合法性”

“合法性”(legitimacy)亦可译为“正当性”,是现代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概括地说,“合法性”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关于权力支配理由与根据的证明和解释,同时包括对这些理由与根据的理解但这种证明并不涉及获取权力的方式或方法。

通俗地讲,“合法性”就是指“统治者依据什么理由说明他具有统治人民的资格(entitlement);被统治者又依据什么理由认为他们应当服从这种统治”。因此,在政治哲学中,“合法性”是有关“如何能够为政治秩序或统治权力提供理据(justification)”的问题,它是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领域的核心论题之一。

现代政治学一般把“合法性”定义为“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权利的承认”。 这一定义突出了两个思想要点:其一,统治者所获得和所拥有的与其说是“权力”(power),不如更确切地说是“权利”(right)。因为“权力”往往意味着暴力(强制性),而“权利”则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自愿达成的某种关系;其二,统治者所获得和所拥有的这种“权利”,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承认”。而这种“承认”不是被强迫的,而是出于某种信仰,用韦伯的术语叫做“心悦诚服”。

经典论述:韦伯与政治“合法性”

马克斯·韦伯是第一位从社会学角度探讨政治合法性的问题的学者。他认为,每一种实在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分,即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但仅有这一点还无法构成真正的统治,还必须有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要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关键在于“信仰体系”的建立,即:自愿服从+信仰体系=统治/权威系统。从韦伯的角度看,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因此,合法性无非是特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与持久性问题。

由此,韦伯在理想层次上总结了一个政治系统进行统治的三种基本合法性类型:卡里斯玛型、传统型、法理型。这三种类型的合法性都是理论上存在的理性类型,并不表明事实上的确存在着如此纯粹的合法性,也不表明三种合法性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演变次序,或者价值上的等级优劣。实际生活中的合法性类型都是混合型的,任何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都含有这三种合法性,其区别不过是哪一种因素更多一些而已。

参考文献:

[1] 让·马克·夸克, 《合法性与政治》,佟新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2]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林远荣译,商务印书馆, 1997.

文案:李浩

编辑:李浩

审校:谌瑾

严谨而不失活泼

等你来戳(* ̄∇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