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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丁香园CTO辞职讨期权!创业法律服务为啥总被忽视?丨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 2020-09-17


律新社作者丨陈文媛 吴迪迪 沈昉基

 

冯大辉应该没想到自己离职会引发这么多风波。

 
作为互联网创业的明星项目,丁香园已是著名的医疗专业人士聚集平台,丁香园模式被四处引用,尤其是在同样专业人士聚集的法律圈。但是与创业公司共同携手,风风雨雨走过六个年头,一朝辞职却闹得“满城风雨”。丁香园CTO冯大辉离职讨期权事件被网上传为:IT民工维权讨薪。



冯大辉在加入丁香园之时被许了期权,而当他6年后离职时,在期权成熟的情况下想要行权,公司却不给行权,只想回购,可是回购的价格与条件却与冯大辉理想中的相去甚远。至此,曾经彼此依靠、相互扶持的二者伤了感情,甚至撕破脸皮,甚是难看。

 

那么,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究竟是如何设立?员工利益应当如何保障?创业法律服务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律新社采访了股权架构方面的专家律师——简法帮CEO张超,君合律师事务所荣誉合伙人、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潘跃新,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他们分析了这一事件的法律关系。大家同时指出,创客股权设计是非常专业的事情,但是很多创业企业初期没有足够的重视,随着越来越多知名创客股权争议出现,不少创业企业开始重视这一事宜,但是规范化操作还需要双方共同配合。

境外架构企业难行权
公司的核心高管和技术骨干,在公司许诺的期权中拿着并不高的工资,却时常被公司和创始股东“算计”。实际上,公司授予期权协议中,应当有一整套的期权方案来激励员工,包括授予期权、行权退出变现等规定。简法帮CEO张超告诉律新社,丁香园是一家境外架构的互联网公司,而关于员工行权,协议中应该有一系列的规定。

张超

简法帮CEO

首先,按照合同规定,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员工可以行权。作为一家境外构架的公司,行业内通常做法是在期权文件中规定分期到位。一般情况下分四年行权。例如第一年实现25%,剩下的75%可以按年、也可以按月行权。“丁大辉已经工作六年,而按一般情况推断,期权已经成熟,按照文件是可以行权的。”张超。

 
其次,一般文件都会规定行权的窗口期。即离职后,一般在3--6个月(3个月较多)可以行权,过了这个时间就相当于期权作废;一般同等情况下,还有一个最长十年的约定,即使不离职,在赋予期权后最长时间十年内必须行权。张超说:“最核心的是前三个月,按照现有的资料看,冯大辉应该是在离职的时候就提出行权,通常按照约定可以行权拿到公司股权。”
 

再者,境外架构公司在上市之前行权可能会存在外汇管制的障碍。张超也提出,境外架构公司在员工行权时间中存在外汇登记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公司许诺期权,但是因为境外架构难以兑现时,员工可以要求延长三个月的窗口期,在能行权时兑现承诺,或者在公司上市后行权。这两种的中间途径则是回购,相当于放弃期权,公司给予赔偿。
 
对于回购的价格,则完全按照期权协议中约定的的回购条件。张超说,一般有三种选择:一种是按原价回购,一般每满一年可以行权四分之一,而冯大辉应该是在离职时集体行权;第二种是在离职时行权,最高可以参考最新一轮公司的估值,但是一般公司不愿意这么做;第三种则是与公司约定一个中间值,例如按照账面值、净资产等等,一般在原价和公司估值之间
 
目前,冯大辉与丁香园撕破脸皮的核心正是在于回购的价格。“对于冯大辉来说,“期权就是真金白银,自然价格越高越好;而丁香园则要为他的离职买单,花出去的也是真金白银,自然希望这部分的支出越低越好。”君合律师事务所荣誉合伙人、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潘跃新对律新社表示,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双方律师介入不可避免。

设计股权架构时要有退出机制
创业公司的股权设置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问题,专注做创业企业法律服务的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告诉律新社,进行股权的安排必须考虑一些要素。(点击可回看律新社专访“创客密友”卫新律师:律师就是要敢做“网红”! |律新社《大咖来了》视频专访

卫新

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先,是公司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考虑的方法是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和商业运营模型。“只有把这两个问题考虑得非常清楚,才可以来设计股权架构的模型。”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可以从两个纬度来考虑,一是合伙人制度,即指共同创业者,“大家彼此是平等的,是整个创业团队可以进行下去的一个核心要素。”合伙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合伙人制度,这是其一。其二,就是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制度与合伙人制度的差别在于,股权激励主要是针对核心员工的,相对来说方案拟定时地位并不平等,是希望激励员工能够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而设立的。卫新说,目前常见的方法是搭一个持股平台,随后通过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来操作。这是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两个基本的、重要的纬度。

 

通过丁香园的这个案例卫新指出,在设计股权的时候不仅要有进入的机制、表决的机制和分配的机制,还要考虑一个退出机制。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就可能出现该案中发生的问题了——当有人要退出,彼此之间却出现了不平衡,双方对原来退出的理解产生了差异,或者由于约定不够细致、不够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行权的价格,比如如果不再担任公司的高官,是否还可以享有期权,是否还能持有公司股份等事项,如果双方约定不明或者不专业,便容易引发争议。“之前我们在做法律方案时,协助一些公司明确,只要员工退出,必须强制回购,而且在股权激励启动时,做充分详细的宣导和介绍,以此作为股权激励的一个基础,这样既激励到员工,又保护好公司。”

可以共患难不能同富贵?
“双创”大背景下,类似于丁香园事件的问题并不少见,特别是互联网创业越来越多的今天。曾经有人说,“这就叫只能共患难,不能同富贵”。但是潘跃新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不能共富贵的根本原因是大家都缺乏法治意识。(点击可看律新社专访潘跃新:律派巨匠律师机构要这么串中小律所珍珠丨律新社《大咖来了》视频专访
潘跃新
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

对互联网公司而言,一方面是知识分子创业,另一方面是他们对高科技企业未来股权增值和溢价抱有很大的期望,同时投资方又对公司抱有很大的关注。这类企业尽管在一轮轮的融资中还处于亏损的状态,但是积极性却非常高,大众开始关注公司初期的股权激励和公司治理的架构。潘跃新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律师的介入,因为伴随着律师的介入,首先的好处就是将文本相对固定。用文本规定好分配方式和要求等等细节,以此来避免双方未来因对股权理解的差异所引起的争执。

当开始创业时,大家的身份是公司经营者、所有者以及投资者,三者重合,关系简单,且利益趋同。“创业初期也不会从公司拿到直接利益,所以在这个时期,大家关系比较简单。”卫新说。但在创业到了一定的阶段,公司的业务模型开始被认证,便开始产生一定的直接利益,或者说投资人融资进来,公司的估值开始提升,此时就涉及到个人利益分配、个人贡献的考核。“分配其实有几层纬度,第一个是作为公司员工或者经营管理团队,你有薪酬;第二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可能有股权利益。这些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和时间安排,而是仍采用在创业初期时完全混同,不做区分也不进行考核的状态,各方利益就会出现不平衡。”
 
所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主要来源于贡献与获得利益之间出现的不均衡,或不同的人产生的不同理解。“所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一个分配机制,这个分配机制必须与投资人的身份,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或不同的员工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贡献相匹配。”卫新说,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事先约定与安排,而完全以创业初期的方式来操作,就会出现利益的不平衡,从而产生分歧,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不能共富贵。
 
当然,还需要关注的就是退出机制——创业初期想法较单一,也因为当刻的商业模式没有经过验证,出现分歧的可能性比较小。当业务开始发展,每个人可能就会有不同的侧重点或者说对问题的理解会不同,包括利益分配不均衡,包括承担的责任不均衡,都可能产生分歧,解决分歧的一种方法是充分调和后解决,当不能解决时,就只能退出。“退出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没有可操作性,双方对退出的期待不同,便会产生如本案出现的巨大矛盾,这也是不能共富贵所的因素。”

创业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人”
法律其实是一种看待世界的方法,和一种处理问题以及推进事业的一种方法论,创业者除了他原有的既有的业务上的方法论,或者人情上的方法论,还需要引入法律上的方法论。在卫新看来,如何更好地发挥创业法律服务的功能,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让创业者会运用法律方式去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推动事业发展的理念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
 

“这一点也是我觉得做创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者能够提供给创业者最宝贵的。”此外卫新认为,创业法律服务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最重要的还是集中在股权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律师在处理该部分时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你的法律服务方案必须与业务相联系。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了解创业者的业务逻辑和的业务方式,然后让法律服务和业务相结合,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

 
卫新指出,所有创业能够成功的核心因素是人,因此创业法律服务也要围绕人来进行,创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要协助创业者成长,给他提供经验方法,同时,律师也是一剂润滑剂,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只有充分调动了人的积极性,以人为本,才能把通过法律专业真正的支持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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