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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3周年,上海自贸区提供了哪些实验样本?丨律新社在现场

 律新社 2020-09-17

律新社主笔丨陈文媛
 
自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紧紧围绕着“制度创新”这个核心,开展了一系列先行先试。国务院《总体方案》和《深化方案》提出的绝大多数任务已经落实,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之际,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邀请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倪建林律师作了 “自贸区三周年:回顾与展望”的主题讲座,分享了上海自贸区自成立到现在取得的成就,并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展望自贸区改革的未来之路。上海市律协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邵开俊主持了此次讲座。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邵开俊

倪建林律师浅谈了在上海设立中国首个自贸区的原因。他认为,一方面,率先在上海进行自贸区试点,创新“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另一方面,上海提出在2020年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金融改革目标。因此,通过上海自贸区实现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政府管理的法治化四大目标,为中美BIT谈判推进直接提供实验样本是上海自贸区背负的独特国家使命。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倪建林律师

 
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主要体现在海关监管模式的创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和货物分类监管、创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创设平行进口制度及探索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等方面。

从海关监管模式来说,上海自贸区实行的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也就是说境外货物入区、区内货物出境不受海关监管,而区内和境内区外货物进出则视为进出口,受海关监管。对自贸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现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对自贸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对比、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先入区后报关,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
 
上海自贸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平台也创新了发展模式。海关在区内设点监管,消费者下单后,海关将之前申报的信息与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核对无误就可以完成征税、放行等步骤,加快通关速度。消费者通过“跨境通”网购,可以按照个人物品标准缴纳税款。外汇管理局支持试点单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解决境内外商户网上购结汇问题。
 
投资自由化
 

投资自由化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开放、负面清单管理和境外投资备案制度方面。目前外资准入开放领域包括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及社会服务。随着我国自贸区的不断发展,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又分别发文进一步扩大自贸区准入开放。

自贸区负面清单在2013年有190项限制措施,2014年减少到139项,到2015年则四大自贸区共用一份负面清单。倪建林律师评价道,2015版负面清单将一些在上海自贸区已经根据单行法规而开放的领域又进入了部分限制状态,例如上海自贸区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医疗机构,但是在2015版负面清单规定仅限于合资、合作。
 
“上海今年上半年实际对外投资额是145亿美元,其中70%在自贸区完成。上海自贸区已经变成中国境外投资最佳的桥头堡。” 倪建林律师认为,上海自贸区境外投资平台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工作效率高,自贸区内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无需面对商务和发改两个部门,最大的优势体现在一口处理;资金融通便利,自贸区企业拥有FT账户,与境外账户的资金流转便利。从实践来看,大量投资机构利用自贸区境外投资平台投资于境外红筹上市项目和中概股私有化项目,也有大量企业在自贸区设立境外投资平台来开展跨境并购。
 
同时,倪建林律师也提醒到,在上海自贸区进行境外投资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例如,自贸区的境外投资备案限额为3亿美元,必须投向实体项目或股权投资项目,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或金融衍生产品,应该通过QDII或GDLP通道。另外,资金出境后,应及时说明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金融自由化
 
金融自由化包括自由贸易账户、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自贸区内利率自由化探索、跨境人民币支付、自贸区企业境外融资的便利化等等。
 

自由贸易账户的设立极大地便利了自贸区企业的境外融资,很多自贸区企业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在境外进行低成本的融资。上海自贸区在外汇管理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管理,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将区内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调整至所有者权益的50%;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用管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办理经营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和扎差净额结算,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业务,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单位资本金、外债、资产变更现金;完善结售汇制度,便利银行开展面向区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2015年10月,《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简称“新40条”)对外公布,全新的40条措施清晰地勾勒出了下一阶段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发展脉络图,其中包括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研究扩大个人可兑换额度、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等等。
 
对于未来上海自贸区的发展,倪建林律师怀有深切的期待:“对比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我们有理由期待着上海自贸区的进一步开放。” 倪建林律师期待上海自贸区更广、更深层面的服务业开放,特别是金融服务、电信、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医疗、和教育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同时希望“新40条”逐一落实,特别是尽快启动个人合格境外投资试点,更多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目前上海正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倪建林律师认为,上海自贸区应该加强与科创中心联动,实现更多的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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