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外国法查明中心副主任杜涛在发言中介绍,中国在执行遗产继承时,是按照“区别制”原则执行的:“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有别于其他国家实行的“同一制”,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按照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进行继承。实践中,如果遗产不在被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所属国境内,或者不动产遗产分布于不同国家境内,则继承就要受不同国家法律支配,继承关系往往变得复杂。 法国巴黎公证人亨利·勒图尔在会上发言 法国巴黎公证人亨利·勒图尔进一步介绍了法国在遗产管理与分配上的做法。他说,遗产的管理与分配反映出法国属人遗产继承制度的模棱两可性,既要保护继承人,又要保护财产所有权。法国遗产继承的规则并非围绕遗产清算运作的。遵照“遗产继承是家事,应当在家里解决”的格言,法国制度偏重于对继承人的保护,对他们无任何严格要求,且继承费用也不多。公证人作为公共事务官员和法律人士,在其中起着多重作用:作为顾问和家庭财产法的专家,给继承人提供指导;作为公共事务官员,承担着继承人的甄别,不动产及房地产公示手续的查验,相关税款的征收等事务;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就遗产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主任助理李辰阳结合实际的案例,从遗嘱继承和遗产管理角度,分析了公证在财富传承中的职能。 其次,公证可以为私权服务。除了为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公证机构还是法律明确允许开展遗嘱保管活动的唯一法律机构,由公证机构保管遗嘱,可以为日后遗嘱执行时高效的遗嘱检识环节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在遗嘱执行上,公证机构也经常被立遗嘱人选定作为执行人,尤其对独居老人、孤老、家庭内部矛盾突出情况下,更是一种当事人的最佳方案。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在行驶公权力,确认遗嘱受益人继承资格的同时,还可以为私权服务,作为遗嘱的执行人,开展开启并宣示遗嘱、制作遗产清单、通知利害关系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进行遗产分配、记名财产转移登记等执行工作。也正是因为公证具有公益性质,所以,比起其他的法律服务方式,它的收费较为实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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