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咱家多了哪些新“家法”?国内青年法学家热议“民法典分则婚姻家庭编草案”|律新社在现场

 律新社 2020-09-17


律新社特约主笔|李琳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时代问题的答案。

——卡尔.拉伦茨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组成单元。在滚滚时代洪流中被不断冲刷的婚姻观,与身负社会烙印的亲属之间法律关系,一同改变着每个人的生活。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婚姻家庭编草案在“离婚冷静期”“无效婚姻”等问题上作了部分修订。由于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亲子关系认定等社会热点与新类型前沿问题进行规定,因而给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以极大的讨论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 “家事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 暨“第一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

为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谏言献策,9月22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上海财经大学 “家事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 暨“第一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来自数十所高校的法学学者、上海各级法院家少庭的法官以及知名律师和公证员等五十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郑少华教授和薛宁兰教授共同为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进行揭牌

律新社观察到,此次以70、80后青年法学学者和实务专家为主力的研讨会,是叶名怡教授作为该中心负责人集结青年力量对立法谏言的尝试。叶名怡教授是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发起人,曾师从民法学泰斗梁慧星先生。会场上十数位来自各个法学院校的青年学者,观点交锋碰撞,时不时为精彩幽默的评论齐齐爆发欢笑。这股年轻的学术力量将成为中国家事法治路上的新锐,正在崛起之中。

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得失简评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叶名怡

叶名怡教授告诉律新社,创办家事法研究中心有三项动因:其一,值此民法典制定的关键时刻,着力推动“共债共签”原则进入民法典,完善婚姻家庭编草案;其二,凝聚法官智慧,促进家事司法进步与统一;其三,引入传统民法研究者的力量,力争将家事法理论研究推向纵深。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

此次研讨会特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教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称“草案”)作主题报告。作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典建议稿亲属编”的编撰人,薛宁兰教授在报告中对草案修订的进步表示肯定,例如取消禁止结婚疾病规定、规定婚内可析产、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中增加兜底条款等等。与此同时,她也对草案存在的不足坦率地指出,例如,草案暂未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规定,而这是家事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某些具体制度的构建缺乏体系化,如应增加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规则等;另外,亲子关系的立法确认制度有待扩容和细化等等。

2.
 情势变更规则在家庭法上的适用 

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类案件会遇到离婚后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继承、赡养变更等纠纷。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青

浙江大学法学院陆青副教授将学术与案例结合,讨论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则在婚姻家庭法的适用空间,并将北大法宝上的四百余个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梳理: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视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典型的是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大量的给付人因为自身收入、身体状况、意外死亡等种种原因,要求调整财产给付。

陆青副教授提出了初步结论,情势变更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展开,家庭法领域的协议往往同样具有“继续性合同”性质,存在事后调整的必要性。无论是纯粹身份关系调整,还是家庭法上财产关系的调整,都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示例。在家庭法中常见的协议事后调整的规定,为情势变更规则打开了适用空间。但家庭法上何为情势变更、是否存在重大变更、如何变更或解除、如何判断“可预见性”,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助理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家庭法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表示,应该通过建立一种形成权制度来让当事人重新协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张继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张继峰法官表示,在家事审判实践中,在家庭法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还是非常理想的。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的姚明斌副教授指出,情势变更并非一种原则,而是一种规则。同时,他还从交易基础以及当事人的动机两个层面来分析了情势变更在家庭法中的适用。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妻子家中坐,债务天上来”。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财产纠纷中的“黑洞”,司法实务中频现的债权人与婚姻中非举债人的利益如何平衡。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认为过于注重“共同财产制”与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没有必然关系。冉教授提出了以“不完全共同体”加以构造的观点,认为既要考虑夫妻共同体的伦理性,也要逐渐适应个人主义的发展。用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孳息与配偶分享,鼓励夫妻双方中共同体的价值取向,消弭亲属伦理和财产权属两者的区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征峰讲师从三个角度论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体系:第一,基本立场为视同无婚姻的中立视角,即追求利益格局的相似性;第二,连带债务方案中的共同债务分为依性质、依用途而成的共同债务;第三,当个人债务涉及家庭共同利益的,责任财产范围为负债方个人财产+全部共同财产。若是其他类型的个人财产,则责任财产范围为负债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中的贡献份额。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勇律师以“从司法裁判大数据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为题发言,他根据上海市2017-2018年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中院民事裁判书形成的数据基础,作了研判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以民间借贷作为案由的夫妻共同债务占到案例池的95%,而形成原因中夫妻一方举债为主,表现形式大都以借据和借款合同为主。其中,一审胜诉、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为85%。经过二审,债权人胜诉率为72%,二审改判率为18%,多由夫妻共同债务改判非夫妻共同债务。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观点归纳为夫妻间有无共同举债合意与夫妻是否共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这两点。前者以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必要,后者以债务有无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为判断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汉

中国政法大学陈汉副教授认为夫妻人格应该是独立的,但我国婚姻法在该问题上的规定较为混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婚姻法第47条对此规定是矛盾的。他表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仅通过债务共同制是不够完善的。并提出一系列疑问:婚姻法关于婚后增值的规定不符合逻辑,若是婚后财产贬值应当如何确定?除了借贷之债,因公法上的处罚、私法上的侵权所生之债是否都应当按此规则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迎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李迎昌法官指出,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目前主要的困惑在于债务人配偶一方举证较难,且当下一些财产增值部分的划分仍然存在疑问。

4.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之保护 

《民法总则》中关于意定监护、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等规定作为去年新法颁布的亮点,引发高度热议。在此次研讨会中,专家们就理论和实践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及限制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利益,提出许多新的观点。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作了主题为《成年监护与信托制度的比较与协作》的报告。他指出,《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呈自治化趋势,即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贯彻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但仍然具有缺少监护监督制度等不足之处。接下来,他从财产管理的功能和原则以及违反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三个角度将成年意定监护与信托制度进行比较。最后,他提出了“自益信托+意定监护”“他益信托+法定监护”等几种信托与成年监护相结合的具体制度设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家少庭副庭长王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家少庭王悦副庭长发表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初探”。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建立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直接侵害,和两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适用。在司法试点中,赋予儿童权益代表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履行公益性责任,类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并设定了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和安后定期回访等诉讼义务。

由法院聘请妇儿工委办、团区委管理下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虽选择范围有限,但是开启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工作模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在与监护人利益相悖时的合法权益。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梁神宝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梁神宝讲师作了主题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权的保护》的报告。他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等级的划分采“三分法”。这种规定较为僵硬,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得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规定的较为弹性。同时,他还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提出了两种路径:一是人身专属之事务,二是引入“部分限制行为能力”,并就其比较法上的制度以及引入我国的可行性进行了阐述。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就朱晓喆教授的报告指出,《民法总则》第35条属于权限规范,违反该条的当然无效,无须考虑是否属于禁止性规定或管理型规定;其次意定监护与财产信托相结合,能够形成相互监督的格局,这还有赖于实践的探索。他肯定了王悦副庭长提出的儿童利益代表人制度,认为可以将其在司法实务中加以推广。

李世宇法官认为,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利益被侵犯往往难以被发现,其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其中直接侵害较为容易发现并加以保护;但间接侵害较为隐蔽难以识别。并以此肯定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积极效力,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适当扩大范围。

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

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李辰阳公证员以其实务中的公证案件为引,提出了意定监护在我国应用现状,认为基于我国公证与西方国家的公证在制度和功能上的差异以及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差异等原因,现阶段将信托运用于意定监护可能存在一定障碍,还需要从学理上进行制度的探索。

 虚拟财产继承之未来路径 

科技改变生活,同时也改变着法律。在此次研讨会关于继承法专题的研讨中,律新社捕捉到现下“网红”论题“虚拟财产继承”。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的发言主题为《隐私是阻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由么》。他首先以著名的In Re Ellsworth指出当前的网络实践中,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基于对用户隐私的保护而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在我国,隐私保护问题成为网络虚拟财产讨论中的核心争议点。杨立新、杨震教授等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明确规定设计被继承人隐私权的互联网虚拟财产不属于遗产。而梅夏英等学者则认为,死者的继承人或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时才是死者隐私的法定维护者。不能用隐私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挡箭牌。

在英国2018年新颁布的《数据保护法》中,仍然将个人数据界定为可识别性的,与生者有关的任何信息,从而否认了死者的权利。黄忠教授认为,法律其实是承认我们对去世后发生的事实有利益的,尤其在数字领域,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量与日俱增,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在创建在线身份方面的重要性,死者利益要大于传统世界。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言,有必要发展出关于网络虚拟资产中的遗嘱自由观念。

由于虚拟财产是新型财产,其继承权学界争议较大。而实践中,随着微信支付、网络金融、知识产权和相关的虚拟财产日益普遍,个人遗嘱中往往不涉及此类财产的继承权归属。黄忠教授引入个人自治理念,将虚拟财产继承划归意定范围,并为被继承人保留删除数据不可继承的保护隐私规则。至于虚拟财产的转让和集成,需要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协调以及隐私保护责任。立法还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当使用、泄漏死者虚拟财产的后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荣学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荣学磊法官认为,就隐私能否成为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以司法案例为引,指出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环境中的特定法律关系下存在的事物,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调整,如果打破具有特定条件的合同关系而一概继承、转让等,将违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当下已进入立法日趋严密和完备的法治时代,此次《民法典分则(草案)》凝结了千万法学人、法律人的智慧。他们也在各自领域为草案颁布后的法律修订、审判实务以及法教义学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养料。

这次研讨会上,律新社看到青年法学学术力量的崛起。这支学术界的清流,将为我国法治之路的探寻和发展贡献自己的能量。


关于律新社

律新社是全国首家法律服务行业垂直媒体,由资深法律媒体人创办,是法律服务行业影响力最大的法律新媒体之一,持续关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致力于推动法律服务行业资讯及品牌建设。

律新社品牌栏目

▶▷ 大咖来了 观韬中茂 | 张鹏峰 中夏旭波主任 | 朱林海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 | 俞卫锋 上海律协会长 | 周月萍 中伦权益合伙人 | 陈峰 大成上海办公室主任 | 盛雷鸣 观韬中茂管委会联席主任  |

▶▷律新社观察:震撼法律圈的TED来了 | 遗嘱库正走红 | 劳动法法律服务“金矿”如何挖 | 海华永泰落子武汉引中部群雄竞加盟 | 方达涨薪+打破“律师池”,再掀律所人才竞争潮 |

▶▷律新社专访:陶鑫良:知产姓法更姓商 诉争本质是商战 | 赵晓海:北大法宝的三十三年 | 杨良宜:千金散尽,殚精竭虑,只为国家出人才 | 陈士林:中小律所还能这样联合做大做强  | 郑玮:技术驱动法律,不做变革时代的旁观者 | 

▶▷ 律新社公益直播 | 立遗嘱有讲究!如何保护亲人留下最后的礼物听王琳律师解读《民法总则》与你生活相关的事儿别以为房屋买卖很简单,不注意这些问题,你可能吃大亏!听刘华健律师讲股权转让那些坑 公益律师张玉霞:未成年人保护“护身”更要“护心”引爆朋友圈的“套路贷”,究竟是如何诱骗当事人中套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