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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婚姻家事十大亮点解析

 荷香月暖 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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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微课堂||《民法典》之婚姻家事十大亮点解析

 
运城市妇女联合会
1天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诞生后,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新规定引发国民热议,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的十大亮点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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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离婚冷静期:冲动离婚需缓冲

夫妻如果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要提前30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也就是说,从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到最终拿到离婚证,需要等待的最长期限为60天。期间只要有一方后悔不愿领取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延长线中,更加冷静客观地面对婚姻中出现问题,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比率。

婚内“挥霍”,你还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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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6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什么是挥霍?顾名思义:任意花钱。

假如夫妻家庭月收入为9000元,一方热衷名牌,随手买个LV的包就是上万元,这当然是挥霍。实务中存在更多的案例可能是一方豪赌,一晚上就可以输掉家庭几个月收入,这也属于挥霍。

如果不堪忍受另一方的挥霍行为,当然可以提出离婚。但如果只是想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对方的挥霍问题。

《民法典》规定:一方挥霍,另一方可提出婚内财产分割的申请,以保护自己的辛苦钱。此外,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你还敢“挥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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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基本原则

《民法典》从正面更加清晰的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1)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2)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比较好理解,实务中有争议的是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通常情况下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如家庭的年收入为6万,但配偶单方贷款购置了一台上百万的跑车,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增加法定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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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了一项法定离婚事由,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此规定,时间的起算点为“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分居满一年才是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是法定离婚事由,也需要起诉经过法院审理于判决生效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存在民间传闻中“分居满二年,即自动离婚”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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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家庭劳务方的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传统的一方主外另一方主内模式下,家庭劳务方洗衣做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的工作,缺少技术含量、缺乏价值认同感,但这些工作对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家庭主妇/夫,长期与社会脱节,也更容易成为弱势方。本次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劳务”予以肯定,通过在财产分配上对“家庭劳务方”的直接倾斜,来实现经济补偿,推动实质上的公平。

离婚不离房,“居住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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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了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婚姻家事领域中,“居住权”的适用可能会解决以下问题:

(1)可以部分解决婚前房产加名的纠纷。如果双方因婚前房产加名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获得安全感。

(2)在以房养老的情境下,有房老人签订“以房养老”协议,保留房产的居住权直到去世,同时还可以在生前提前卖出房产,解决老年没有经济来源的问题。

(3)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使暂时经济困难的一方有房可居。还可以给小孩或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设置居住权,让孩子在稳定的空间内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居住权的设置对于促进家庭稳定有着非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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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新变化

《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首先,针对亲子关系诉讼规定了“有正当理由”限定条件,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

其次,成年子女只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限制其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助于避免成年子女逃避赡养义务。对于成年子女来说,无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父母都已经完成了对其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应该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规定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填补了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的漏洞,公平对等的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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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这在法律上给予了公民在婚姻缔结上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自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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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意味着《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能参与到继承中来。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伯父(叔父)、姑姑、姨姨、舅舅的遗产。

侄子(女)、外甥(女)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也就是说侄子(女)、外甥(女)的父母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侄子(女)、外甥(女)才会进入继承人的范畴。

这一规定的出台,扩大私产的继承范围,减少私产被国有化的可能性。

遗产管理制度,更好的传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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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在遗产管理制度中,遗产管理人作为接管、保全、清算、分配遗产的管理主体,其对整个遗产管理程序的有效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包括: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增加,财产形式越发丰富,因为继承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对于高净值人士,其财产较为庞杂,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已难以完整地体现其对遗产的处理意愿。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施行显然更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人们对私有财产处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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