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近类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赔偿要点 |
医疗 | 医疗费 (人损) | 门诊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 | 以票据为准。 |
医疗费 (工伤) | 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凭票,且符合相关目录。 |
误工 | 误工费 (人损) |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实务中部分法院有内部指导意见。 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 区分有无收入及能否证明,不同情况不同的赔偿标准。 |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 |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 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计算标准。 |
护理 | 护理费 (人损) |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 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陪护人数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根据护工有无收入有所区分。 |
生活护理费 (工伤)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才计算护理费,且计算标准和人损有明显不同。 |
伙食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损)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30-50元/日,各地有差异,只计算住院期间。 |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 | 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 20-30元/日,各地有差异,只计算住院期间。工伤标准稍低。 |
住宿 | 住宿费 (人损) | 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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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工伤) | 合理性原则。 | 一般应当凭票。 |
交通 | 交通费 (人损) | 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 | 合理、凭票。 |
交通费 (工伤) | 交通费应当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 合理、凭票。 |
致残 赔偿 | 残疾赔偿金 (人损)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赔偿金系数依据是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工伤)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伤残补助金以本人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
残辅 | 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损) | 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医用拐杖、腰支架等并因此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时司法鉴定。 | 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丧葬 | 丧葬费 (人损)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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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工伤)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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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赔偿 | 死亡赔偿金 (人损)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和年龄有关。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工伤)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和年龄无关。 |
亲属 抚养 |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人损)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与被抚养人年龄有关。 |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与本人工资有关。 |
人损 特有 | 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损)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法院一般按照每级伤残1000到5000元计算。 |
营养费 (人损) |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20-30元/日。 |
工伤 特有 | 一次性 医疗补助金 | 1.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3.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 与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工资有关。 |
一次性 就业补助金 | 1.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3.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 与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工资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