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键词 案例呈现 小苏,28岁,与丈夫陈先生两人的婚后生活十分融洽与恩爱,但因陈先生精子活性较低,两人婚后两年也没有生育。二人商讨后决定在A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经A院辅助生殖中心的医生细致讲解后,小苏与丈夫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并顺利地获得了6枚存活的胚胎。不幸的是,就在将要进行胚胎移植前一周,陈先生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深昏迷入ICU住院治疗,病情危重,小苏于是立即通知A院进行胚胎冷冻并全心全意照顾丈夫。遗憾的是,由于陈先生伤情过重,在ICU治疗期间脑疝发作去世。去世后,小苏出于对丈夫强烈的思念和爱,希望医院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医院出于小苏目前已经是单身女性的考虑拒绝了小苏的请求。无奈之下,小苏将医院诉至法院。 请大家思考:小苏的诉求以及医疗团队的处理是否合理? 医疗指征 遗赠生殖(Posthumous assisted reproduction, PAR)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的生育愿望。由于这涉及至少一方遗传学父母过早死亡或即将死亡,至少要有一个介入方(invested party,包括将来的社会学父母)希望通过遗赠生殖获得子女,并且必须要有配子或胚胎。 自20世纪50年代起,人们就开始用冷冻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以实现死后妊娠。它最早的用途之一是帮助高风险职业男性(如,宇航员、士兵)在受伤或死亡后繁衍后代。死后取精首次报道于1980年。目前随着技术的进步,卵母细胞采集术、IVF和冻存胚胎移植术如今都已普及,男性和女性死亡后都有机会繁衍后代。 遗赠生殖可能是死者与在世者的共同意愿,也可能仅仅是在世者的意愿。在世者可能希望使用以前冻存的配子或胚胎,或者请求从死者或身患绝症的亲人身上采集配子。另外,第三方接受者也可以获得已故遗传学父母匿名捐赠的配子或胚胎。 关于何时可以遗赠生殖,专家意见并不统一。在没有明确的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下,临床医生是应该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某项遗赠生殖申请的主要执行人。 临床医生是否同意实施遗赠生殖应当依据:是否有已故配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申请者与死者的关系,以及对利弊的权衡。如果供者同意遗赠生殖或通过非介入性第三方(如,供者的医生或律师)明确表示同意,我们将考虑在围死亡期采集配子。与患者讨论器官捐赠、预立医疗指示、家庭组建或生育力保留等话题时,医护人员应询问其遗赠生殖意愿,并尽可能作相应记录。在采集和冻存配子或胚胎之前,应获得用于遗赠生殖的书面知情同意。应准备好预立医疗指示和生前遗嘱,以确保遵循死者的意愿,且遗赠生殖的子女享有继承权。 计划外的遗赠生殖:虽然一些专家提出,“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足以进行遗赠生殖,但生前表达的生殖愿望并不代表同意遗赠生殖,而且未尊重死者的生殖自主权。一项研究显示,106对夫妇因不孕不育初次就诊,其中22%的夫妇虽然非常想受孕,但不同意遗赠生殖。此外,25%的夫妇对遗赠生殖的态度不一致,25%的受访者对伴侣的意愿判断错误。另一项研究纳入了近500例接受IVF的患者,结果显示,近75%的男性和62%的女性同意将冻存胚胎留给自己的伴侣用于遗赠生殖。与之前的研究结果相符,少数夫妻虽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双方意见并不一致(87%一致)。因此,即便由亲密伴侣代为决定,也很难保证完全尊重死者的意愿。 小编导读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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