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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纪律处分执行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 68

 言纪随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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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纪委  沈钦胜,审稿顾问:草木。
纪律处分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工作流程进入最终环节。只有将党纪和政务处分执行到位,做好监督执纪的“后半篇文章”,才能真正发挥“闭环”效应,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由于相关规定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多为相关部委的文件规定,亟待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关于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
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是纪律处分执行的第一个环节。处分决定作出后,就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和送达。党纪处分决定生效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的党委(党组)送达,并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及受处分者本人宣布。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向被处分人及其所在机关、单位送达,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生效后,还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抄送组织人事部门,抄送时应送受处分人签字确认的原件,受处分人拒不签字的,应送处分决定原件并附情况说明。
在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时,还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是处分决定宣布时,应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受处分人一般应当参加会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人员及涉刑被羁押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宣布情况及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加盖公章)应及时向处分作出单位报送。
二是宣布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与本人谈话,要求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受处分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作工作说明附卷,也可邀请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字,即视为送达。
三是无法通知本人的,或受处分人无故拒不接受送达的,处分执行单位应作工作说明附卷,并按批准权限于处分决定生效后6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送达本人。
二、纪律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
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确定。即: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或岗位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未被开除公职),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受到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依照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等规定确定。即:受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解除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方面的特殊事项:
1、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规定办理;结案后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给予政务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比如,某公务员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上受到撤职处分,则其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的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定等次。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实施之前则是按照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即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或岗位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问题。《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施行后则不再区分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一律确定为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对年度考核的影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权责一致和公平的角度讲,应按照撤销党内职务对年度考核的影响来处理。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公务员,一律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三、受撤职处分是否需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问题
政务方面,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撤职处分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党纪方面,根据2001年《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的精神,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
实践中,有一类问题比较复杂:受撤职处分,在年度考核中是否还需再次降低职务层次的问题。《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那么,受撤职处分被降低职务层次的,是否还需在年度考核中再次降低职务层次?
政务方面,根据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并被降低职务层次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也就不存在被确定为不称职而再次降低职务层次的问题。
党纪方面,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之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明确: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另外,从法理上看,对违纪人员不能因同一事由两次降低其职务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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