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概述 | 政策依据 | 政策有效期限 |
1 |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 |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3 | 1.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4.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
4 | 1.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5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6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7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8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9 |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 自2020年4月15日起 |
10 | 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 《财政部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财关税〔2020〕13号) |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11 |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 | 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实行零收费。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实行零收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0]44号) | 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 |
13 |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14 | 免征进出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15 |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16 | 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停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
17 |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对复工复产企业一律降低50%。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部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13号) | 疫情防控期间 |
18 | 为贯彻落实中央阶段性减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我省决定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其中: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11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5个月。另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省财政厅、省人社、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19 | 1.2020年2月-6月,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省本级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25%;安徽其他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 2.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 30 号) |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 |
20 | 省财政将及时补充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流动性保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积极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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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皖政办明电〔2020〕6号) | 自2020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 |
22 | 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 | 自2020年1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