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高明区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今天起,高明法院微信号推出“明法君说民法”栏目,通过讲述近期高明法院发布的《高明农村审判白皮书》里的涉农案例,宣传相关的民法典知识同时,让社会各界了解高明法院在参与农村治理作出的努力,共同思考如何开展今后的法治建设之路,促使高明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在农村, 发生的土地纠纷是多种多样的, 案情回顾 原告于1984年取得原高明县更楼区公所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原告承包的土地(土名)为:白石塘1.61亩、牛栏田2.2亩、江贝2.411亩、小坑1.737亩、门口田0.117亩、狗尾0.417亩、门口田0.87亩、连塘尾1.61亩。该证载明门口田0.117亩四至为:东至劣,西至叶芝,北至田头,南至劣。 1999年1月1日,原高明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被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被告在佛山市高明区更楼镇某村承包有6.5亩土地,但未载明该6.5亩土地分别位于何地及四至情况。 2017年3月7日,第三人某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叶某堂及其他三名村委到本案讼争土地核实后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叶某嵩与叶某安争议的耕地约0.12亩,四至为:东至小溪,西至叶林,北至耕地,南至小溪。该《证明》附有土地四至相片。相邻农户叶某林在该《证明》上签名确认。 现本案讼争土地由被告种植了蔬菜。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系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取得发包人(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从集体所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实际耕种者,从而退出土地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本案被评为“佛山市十大产权典型保护案例”。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本案在庭审中,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本案讼争土地,从法律性质上并非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仅是被告代耕的一种民事行为。 据此,高明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依法享有本案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稳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权体制。 扫描二维码 即可查看《高明农村审判白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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