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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事】承包方是否有权收回别人代耕的承包土地

 阅读人生988 2014-11-25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区某村农民俞某来信咨询:我和张某属于同村村民。自我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我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我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2003年,我们家全家外出打工,就将这块承包地交给村里张某一家代为耕种,相关税费由张某缴纳,我们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当时,我们两家口头约定,如果我们家想种地了,可以随时收回承包地。今年年初,我们家决定回乡务农,不再外出打工,遂向张某家提出退还承包地,我们继续耕种。张某认为,他们已经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上做了大量投入,土地承包关系已发生改变,不同意退给我们。请问,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这里所说的转包,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许多农村村民离开乡村,进入城市务工,但这些外出务工者并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是他们就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耕种。这里所说的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方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将土地交由他人耕种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转包或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转包或者出租的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年限。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于代耕人一般是土地承包人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代耕期超过一年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一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土地承包关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承包方有权收回别人代耕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由别人代耕一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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