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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杰委员谈《民法总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昵称71627124 2020-09-21

李忠杰,1952年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等。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005年,李忠杰副主任发表文章《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引起了中央及有关方面的重视。2017年3月“两会”召开期间,李忠杰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中国报道杂志社的记者在社科界别的小组讨论后采访了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面应加“中国特色”

李委员认为,核心价值和核心价值观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准确界定。当然,在现时状态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概念已经普遍使用,我们可尊重现实。但他建议,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面,应加上“中国特色”四个字。这样才更准确、更科学。

“我们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李忠杰委员说:“这样的做理由其实很简单:世界上有无数个团体、人士、政党,甚至国家,宣称他们主张社会主义。但是,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要下一个统一的定义非常困难。不同人们的价值、理念以及相应的政策制度等等,五花八门,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解也非常复杂。在社会主义多元发展的大背景下,我们明确提出和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非常正确的。这一定位表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不是照搬任何国家的,既非照搬苏联也非照搬西方。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们所做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篇大文章。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已经探索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准确界定了我们制度的本质内涵、基本内容和主要特色。”

“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也只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李委员表示,无论道路、制度和理论体系,其深层次都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也就是价值问题。我们信奉什么价值?当然是社会主义的。但世界上的社会主义五花八门,其价值观更是五花八门。虽然其中有很多共同的东西,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为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规定一个统一的价值或价值观。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为我们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定一个基本的价值或价值观。因此,既然道路、制度、理论体系都有中国特色的界定,那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应该也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我们中国的价值观,最深层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无论什么法律都体现着一定的价值和价值观。”

记者问,《民法总则》为什么要使用核心价值观这个概念并强调价值观问题?李委员说,法律的背后是价值。“无论立什么样的法,无论是良法还是恶法,无论法律的规定是什么,都有其价值取向,这个价值取向简单地说其实就是界定是非好坏、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问题。它代表着一定时代的总体方向,体现着一定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共同价值,决定着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基本取向。任何法律,都是在深层次的价值观指导之下制定的,即使没有在条款中提到,也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的法律当然也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所以,法律(《民法总则》)强调核心价值观,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

法律要推进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观

当记者问道,在《民法总则》中引入核心价值观,即在立法层面引入价值观,会对法律体系有何影响时,李委员回答:法律不仅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而且要为推进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发挥作用。

李委员表示,法律的规定,无非就是禁止什么、允许什么、提倡什么、规范什么。民法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会以此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令行禁止和潜移默化中,推动社会形成相应的价值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等,以及有关的法律条文,都有助于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次民法总则还把保护环境明文列入,如果某种生产生活破坏了环境,就应该对其主体进行限制甚至惩罚,这方面的条款将会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当然,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核心价值观,不是一日之内就能在每一个人心中牢固树立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不断地努力。

本刊记者谢瑞锋两会现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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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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