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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三平斋 2020-09-21

现在,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竞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这一招法律功夫。但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用不好的话,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它们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具体说说。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请看→《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竞业禁止又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单看这两个概念,是不是觉得二者之间的差别并不大,有点晕晕的呢?它们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当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竞业禁止的对象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无需承担此义务;而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同时也可以针对公司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简言之,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承担义务的责任不同:企业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企业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5、违约的法律后果不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事先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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