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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有何区别?

 视听读图书馆 2019-05-14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

通常,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属于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维持自身竞争优势所采取的措施。在实践中,由于两类协议均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一份协议中对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均予以约定的现象比较常见。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义务来源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2、义务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这种义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者在职时,即使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都应严格保守从用人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直到该信息已经公开或者为公众所知悉,不受离职期限的影响;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离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是否支付费用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保密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被授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因此,支付保密费并不是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保密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而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若想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就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并不能以此免除保密的义务。

4、能否约定违约金不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多少,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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