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不以公司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保密义务是因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会接触到公司的某些信息、机密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因此,员工应履行保密义务,而不能以公司是否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即使公司从未支付过保密费用,员工也不能免除负有保密义务。甚至,不管公司与员工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均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义务是在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公司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前提。如果公司未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员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仅仅是约束要求员工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并不会限制或要求员工离职后不能在某些行业或从事某些岗位的工作; 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还会限制、要求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期内就业权。 如:不能到竞争行业公司任职或自行经营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等。 保密义务的时限更长,只要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一天,员工的保密义务就持续一天。 竞业限制义务时限较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是完全不同的。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不能错误地认为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就万事大吉,也不能认为保密费就是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当然,也不是像有些员工认为的“公司没有支付给我任何保密费,我就无需履行保密义务”。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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