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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绅:明清秩序的受益者和破坏者

 投沙斋 2020-09-21

和我们一起:想象下一个五百年

转载请注明:经略

乡绅:明清秩序的受益者和破坏者

文/郑渝川

所评图书:

《国法与社会惯行: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韩)吴金成

译者:崔荣根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年2月  

乡绅,乡贤,绅士,绅商,这些称谓究竟意味着什么?

这一阶层出现在明清两代。明代洪武年间即授予了生员(府州县学的入学考试的及第者,具备了应考乡试资格,根据成绩可升入国子监)相当于九品官的特权,其中包括徭役优免特权,终生受益。也就是说,成为生员,就成为了官府认可的士大夫,由此跻身特权阶层。

尽管明代中后期的生员名额、人数相比前期大幅增加(从明初的3-6万人,发展到明末的50万人),但全国人口的总体增长让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大部分的生员毕生没有机会升入再上一层,所以只能享受特权的同时,居于基层州县和乡村。尤其是明朝中期开始,官宦人家有意识的投入大量资源来培养后代子弟成为官僚后备人,培养效率显然要高于基层州县和乡村的平民家庭,所以生员阶层要实现阶层上升变得越来越不可能。

也就是说,绅士阶层在明代的形成,本身是明代中期以后社会流动逐渐停滞的一种产物。尽管如此,这一阶层的人员仍然以士大夫自居,从儒教理念和天下意识来参与政治。这一阶层在明代中后期参与过的政治活动类型包括:反提学官运动、抗议乡试腐败、抗议地方官的贪虐运动、反宦官运动、税役减免活动、抗议在任官僚的粗暴、修筑水利设施和桥梁,等等。可以说,生员阶层(绅士阶层)本身发育出十分强烈的同类意识,不同于官,也不同于平民。

秩序的受益者和蛀虫

生员阶层非常喜欢谈论公共话题,标榜实现大义;通过同阶层人员的交流,尤其是基于儒学经典和官话的交流,再加上免于徭役等的特权,营造出一种阶层身份优越感和自豪感;通过座主门生关系事实性的建立起相对现代政党松散,但仍然存在使命意识和同志意识的政治与文化团体;通过同乡、宗族等关系强化阶层成员的进一步团结。在许多地方,生员阶层还建立起“乡绅公议”等形式的制度,对于地方官构成制约。

生员阶层是地方秩序的重要维护者。明代初期建立的政治控制秩序在明代中后期变得衰落,乡绅成为维持乡村秩序的中坚力量,只有这样,乡约、保甲制度才能得到正常运行。各地乡村应对流寇和土贼的骚扰建立起了巡防防御机制,调解大小纠纷,在发生灾害和疾病时开展救济。这些都是乡绅起到的作用。正因为此,近年来,不断有人建言要在基层治理中要培育乡绅阶层并发挥其作用。

但问题是,正如英国近代的《济贫法》根本不可能起到赈济英国所有饥贫民众的作用,维持乡村秩序是需要成本的,单靠优免特权并不够,明清时期的乡绅的作用发挥不是那么大,而且还造成了长期的、严重的社会损失。事实上,官府修建水利等公共工程项目,在基层主要由乡绅承揽,后者获得其中的显著效益。乡绅还会私占道路、桥梁、码头,开设市场,干涉牙行,经营高利贷,甚至参与私盐交易、海上走私,干预手工业经营,以此来事实上控制乡村经济秩序以及其中的大部分收益。这种情况下,尽管乡绅确实也承担了上段所述的公共职能,还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乡村教化等文教事业,但官府和平民其实很清楚其声望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在全国各地,乡绅借助制度化、成例化的身份特权,获得经济特权,然后事实性的侵害官员以外的其他社会阶层。

浙江大学出版社今年初出版了韩国历史学家、首尔大学名誉教授、韩国东亚文化研究所前所长、韩国明清史学会前会长吴金成所著的《国法与社会惯行: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书。这本书指出,明清时期为了维持地方行政或乡村社会的秩序,所以将乡绅选为治理的辅助手段。乡绅对于乡村建设发挥着很大程度的“顺功能”,以及同样不可低估的“逆功能”。

明朝正德年间,某一乡绅家大办宴席。

书中指出,明朝社会的领导阶层就是乡绅,这一阶层利用优免特权肆意滥免和寄庄(非生员身份的地主为了逃避过重的税役负担,就将土地假托于乡绅),造成了明朝中后期税收紧张以及税役负担全部转嫁给中小农民、灾年引发农民无法忍受税役负担揭竿而起,最终倾覆了太平天下的严重后果。

乡绅与无赖的共存秩序

《国法与社会惯行: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中国明清两代的农业发展,尤其是南方的江南、湖广、四川地区的农业发展,以及相关的手工业、商业发展和人口增长。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明代中期以后,长江中游地区(湖南、湖北、江西)迎来了农业繁荣,因而可以在明代后期全国人口急剧增长的态势下,供养如此之多的增长人口。

而农业的大发展,依托于农村生产、毗邻农村和小城镇的加工业也迎来了繁荣,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经济发展成果,其实是非常显著的。但从明朝中后期常态化的财政紧张状况来看,至少明朝官府并没有从经济增长果实分到太大的份额。如前述,乡绅阶层不仅利用而且滥用了自己获得的优免特权,不惜以寄庄等方式加剧了对明朝政府财税基础的侵蚀,另外还推动自己在官府里的代言人阻挠明朝政府的改革者增加对新兴产业(如手工业、商业、矿业)的税收,动辄用“乡绅公议”来要挟地方官就范。

所以,在这种背景下重新审视明朝后期江南等地频频发生的抗税民变,尤其需要注意到这些运动中扮演舆论制造者和行动指挥者的乡绅阶层,教科书对于这些所谓的抗税抗争运动的性质当然是值得商榷的。

《国法与社会惯行: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研究》这本书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明朝以及清朝的绅士阶层发育、发展的过程,以及这一阶层的存在带来的长期影响。而第三部分则考察了明清时期在较快的城市化背景下,随着人口快速增长和加速流动,滋生出的无赖阶层。

在城市化发育程度较高的地区,包括乡村绅士和地主在内,为了方便照管生意,富裕居民大多迁入城市居住,同时继续保留在农村的田地和产业。要实施对城乡产业的管理,乡绅就必须仰赖于灰色身份的无赖。书中考察指出,当时的许多无赖包括脚夫、讼师、帮闲、乞丐以及赤贫工匠等,也存在没有主业而专司“欺诈、欺骗、赌博、私掘矿山、海上走私、控制市场、掌控码头和埠头、放高利贷、绑架妇女、贩卖人口、强征杂税”等非法勾当的无赖。

没有乡绅、豪商在经济上给予支持,无赖组织一天也支持不下去;反过来,如果没有无赖的帮助,乡绅持续将自己的身份特权和经济特权在城镇与乡村变现,也会变得麻烦得多。

这本书名为《国法与社会惯行: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国法与社会惯行”的寓意正在于此,绅士是明清政府的合作者,而他们非常娴熟的抓住了制度漏洞,从而成为了近乎纯粹的食利者、秩序的腐蚀者。但,绅士对于城镇和乡村的支配只是在明面上的,他们还需要无赖来作为帮手,就像是皇宫里的帝王离不开宦官那样。

编辑:马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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