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固定资产如何核算(一)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及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近两年来,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已经逐步熟悉和掌握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精髓,业务处理越来越规范。但是,在个别业务处理中,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仍有一些疑问或模糊认知。例如,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就是疑问相对集中的一个知识点。 疑问1、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固定资产如何核算呢?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二条明确: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这里,有两个认定标准: 第一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但不含1年; 第二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第一个标准比较容易理解,大家的疑问集中在第二个标准。 关于第二个标准,大家的疑问主要有: 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如何确定? 因为,《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并未直接给出具体标准;因此,该标准的制定权,在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市级财政部门,或者各单位会计制度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 例如,有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文件,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规定为500元;有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文件,则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规定为1000元;随着我国物价水平的变化,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规定为1000元的占大多数。 二、对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但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物资,是否需要计入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尽管有些物资单位价值并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是其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且属于大批采购的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对这类物资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在此,又衍生出另一个问题,比如家具中的办公桌,某单位并不是大批采购的,而是单独采购的,其单位价值只有600元,按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的标准,是否应该计入固定资产? 各级财政部门对此的理解一般为,尽管某单位单独采购了1张办公桌,并非大批采购,且其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仍然需要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因为,大批同类物资,并不能解读为一次性大批量采购的同类物资,而是指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物资,可以且应当归类为大批同类物资;因此,即使是单独采购的家具、用具、装具等物资,也应当认定为“大批同类物资”,将其计入固定资产。这也是防止有关单位化整为零,将应当大批采购的物资进行拆分,从而规避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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