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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给女主播1万约会,事后却反悔,是否构成强奸?

 板桥胡同37号 2020-09-22

引言(本故事纯属杜撰)

已经参加工作却还单身的宋某在网络上和女主播金莲谈好给1万晚上约会,金莲说先给钱,宋某以害怕没有保障为由商量事后再给付,金莲答应,可是在事后,宋某就装聋作哑,不兑现承诺。金莲再三和他交涉,宋某就是不为所动,最后金莲以报警相要挟,宋某更是表示报警也没有用,而且不相信金莲会去报警,自己一点也不担心。

可是没想到,第二天警察就上门找他了,说金莲报警,控诉宋某强奸自己。宋某吃惊异常,没想到金莲这么刚强,居然真的报警了,他大呼冤枉,自己并没有强奸金莲,双方是约好的,只是后来有了分歧,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宋某还把双方聊天记录给警方查看!

问题

1.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2.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2.如果宋某不构成强奸罪,金莲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理分析

首先和@金宝每日说法来分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强奸罪的主体是14岁以上男性,也就是说女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不构成强奸罪,顶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故意伤害罪。14岁以下男性有强奸女性行为的,虽然客观行为构成强奸,但是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也不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也就是说,男性被强奸,不管是被女性或者男性强奸,都不构成强奸罪,同样的,顶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故意伤害罪!3.侵犯了女性的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在是否发生关系或者如何发生关系的问题上,女性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侵犯了女性的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构成强奸罪的。

然后,和@金宝每日说法一起结合故事来分析,从主体来看,宋某已经参加工作,证明已满14岁达到条件。从客体来看,金莲属于女性,也达到条件。而从是否侵犯女性性自主权来看,其实是没有达到条件的,虽然宋某欺骗了金莲,但是在是否发生关系这件事上,金莲当时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所以没有侵犯金莲的性自主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宋某不构成强奸罪!

接下来我们看,宋某欺骗金莲和自己发生关系,事后不兑现承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虚构一个事实---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物---他人受到财物损失!

结合故事我们不难发现,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里,宋某虽然虚构事实,也让金莲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金莲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处分自己的性自主权。那么欺骗性自主权是否构成诈骗罪呢,在我国,诈骗罪是财产类的犯罪,性自主权虽然比财产更珍贵,但欺骗性自主权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宋某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我们再看,金莲在被欺骗与宋某发生关系后,控诉宋某强奸自己,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还是让笔者@金宝每日说法先来阐述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第243条 ,它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做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我们会发现,一般的虚假告发是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比如,碰瓷行为,它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是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顶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但是一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且主观上,他是有故意诬告陷害的,如果是错告了,也不构成此罪,比如,误认为他人当街故意伤害而举报,其实人家是在见义勇为,这是不构成此罪的。

结合故事事实,金莲控诉宋某强奸自己,是否有捏造犯罪事实呢?从事实来说,他们是有发生关系的事实的,而且,他们发生关系的方式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金莲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却谎称是遭到对方强奸,要知道,强奸是构成犯罪的,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一般的处罚是3-10年的有期徒刑。当然,我们还要看她的主观故意,如果她客观上只是陈述欺骗事实,主观上自认为这种欺骗发生关系就属于强奸,那么就不属于故意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只是对强奸罪的认识偏差,不属于诬告陷害罪。

而如果她明知道这种行为不构成强奸,却谎称对方对他实施压制手段,从而发生性行为的,则完全构成诬告陷害罪。

如果宋某因此诬告行为最终被判处强奸罪成立,那么金莲的诬告陷害罪构成既遂,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强奸罪不成立,那么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未遂!

最后,从事实上来说,宋某和金莲是一个基于合意的卖淫嫖娼行为,还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结

综上所述,宋某欺骗金莲给1万元而发生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亦不构成诈骗罪!

而金莲控告对方强奸,则根据具体是否有虚构事实的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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