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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当天发生关系,小伙被控强奸判3年,宁不减刑坚持申诉获再审

 纵横捭阖9ic770 2023-05-21 发布于黑龙江

小伙和女朋友相亲认识一见钟情,发生关系后女朋友却报警声称遭遇强奸,一审二审被判三年,坚持再审终于改判。这起案件背后有何隐情?

这位一直喊冤的小伙姓张,是一名曾经当过兵的退役军人。

2018年春节,家里人眼看着小张过了年就该30岁了,婚事还一直没有着落,就赶紧在老家联系了一所婚姻介绍处,让小张过去相亲。

正月初八,小张在婚介所里见到了一位姓王的漂亮女孩,正是小张一见钟情的相亲对象,也是本案的另一位主人公。

随后,婚介所的王老板对两人一顿撮合,双方也都非常满意。能够交到这么好的女朋友,小张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吃过饭后,他提出想开车带着王某四处转转,增进一下感情。

夜晚的小河边,认识没多久的两人越聊越投机,机缘巧合之下,当晚两人在车内春风一度,发生了关系。

原以为这是双方都情投意合,水到渠成的事,可没想到刚回到家的小张就接到了王老板的电话,说小王认为自己被强奸了,让小张拿5万块钱私了,否则报警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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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当然不愿意,他在电话里一口回绝,声称王某当时是自愿的。此后几天,对方却三番五次找上门来,让小张拿钱,小张及家人不堪其扰,最后还是拿出了1万多元,希望将此事摆平。

然而第二天,警方就以涉嫌强奸为由将小张逮捕。一审法院认为小张构成强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小张上诉到二审法院被驳回,最终获刑三年。

至此,故事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身在狱中的小张始终认为自己无罪,放弃减刑机会也要坚持上诉,终于在三年后迎来转机。再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改判小张无罪。

【以案释法】

一、本案中小张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压制妇女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由此看出,要构成强奸罪,第一,违背妇女意志;第二,暴力胁迫手段,二者缺一不可。

从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事发当晚,小张在车上并未采取激烈的暴力强制手段,仅仅是有轻微的压身体、压胳膊等动作,难以被评价为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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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张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成了本案的关键。

违背妇女意志,简单地说,就是违背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在没有取得女性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当天晚上,当小张提出想要与王某发生关系时,王某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反而主动将副驾驶座位放倒躺了上去,这说明王某心里对二人将要发生关系是默认知晓的。

并且,过程当中,王某既没有用动作表示反抗,也没有大喊大叫,途中家里人还向王某打电话询问下落,当时王某也没有提起自己被强奸了。

这些足以证明当晚小张的行为并没有违背王某的意志,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二、婚介所王老板及王某的行为涉及到哪些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要成立诬告陷害罪,关键有二:第一,捏造,也就是无中生有,第二,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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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和小张发生关系本来是你情我愿的,但是事后王某又马上反悔,谎称自己遭到对方强奸,并向警方报案。

导致小张白白坐了3年牢,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另外,王老板伙同王某向小张索要5万元封口费,还涉及到了另一个罪名,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等方法,以恶害相通告,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敲诈勒索罪,即便对方是真的犯罪了,他人也不能以此为把柄,威胁要告发对方来索要钱财。

虽然向司法机关报案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当事人无权以此为凭索要财物。

本案中,即便当晚小张确实对王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王某确实受到了伤害,她和婚介所老板也没有理由向小张索要5万元的赔偿费。

并且,王老板及王某在事发当天并未报警,却一直用报警来威胁小张,使小张产生了恐惧心理,以达到要钱的目的,涉嫌敲诈勒索罪。

相亲有风险,恋爱需谨慎。小张的遭遇让人同情,好在他的坚持最终迎来了正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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