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的徐先生为一件事伤透了脑筋。自己的女儿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还要自己“赔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2435万别墅被女儿卖掉,父亲却毫不知情?
这些年来,这栋房屋一直由徐先生保管,徐先生在此处开办了茶馆,各项支出与收益均由徐先生管理。虽然小徐是所有权人,但当时未成年的她并没有这栋房屋的实际使用权。
要求售房款对半,父女俩对簿公堂徐先生得知此事后,甚是恼火。在他的认知里,房子是自己买的,也一直是自己在经营,怎么就被女儿一声不吭地卖掉了呢?卖完以后的钱,自己更是分文未得,这是什么道理?虽然当时是用女儿的名字签的购房合同,但是女儿当时还没有成年,实际所有权人应当是自己和前妻,就算卖房子,他也应该获得一半的售房款1217.5万元。 一怒之下,徐先生起诉了女儿,并要求女儿支付给自己一半的售房款。一审法院经过了解后,认为由于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徐先生支付。并且在这些年间,徐先生和前妻一直未将该房屋实际控制权交付给女儿,而是由徐先生一直控制房屋并长期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最为关键的是,徐先生和前妻从未做出过对女儿赠房的表示和行为。
女儿不服一审,上诉老父拒还房钱女儿小徐看到一审判决,则表示「购房合同和所有权人都是自己,怎么这房子就要分别人一半儿?」,父母当时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就是赠房。因此,她又重新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徐的上诉,维持原判。 之所以这样做,北京一中院的依据和一审类似,由于购房的时候房款全部由徐先生支付,并且一直在使用和经营该处房屋,在女儿成年前后一直控制着该房屋及收益,并且始终持有产权证原件。结合一审时,徐先生主张其为规避生意风险而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按照常理,可以对使用小徐名义购房这件事,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且徐先生并无赠房给女儿的意思表示,故此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仍然要求小徐付给其父一半售房款。 赠与还是借名购房,傻傻分不清楚?无独有偶,仍然在北京,也有一对儿父子因为“赠予”还是“借名购房”闹上了法院。 2001年,张先生用自己儿子小张的名义在天桥湾购买了一套48平的房屋,房屋虽然登记在小张名下,但购房款由张先生全额交付。而张先生已经与妻子在2000年离婚,小张由张先生的前妻抚养。 2018年,由于家庭内部原因,张先生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腾退涉案房屋,而小张则坚持房屋是父亲“赠与”的,因此拒绝腾退房屋。 最终,法院依据张先生在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小张名下时,小张尚幼(1994年生),无法与张先生达成“借名购房”的合意,亦未与小张的抚养人(张先生的前妻)达成借名购房的协议。其次,购房之时,房屋相关权利证书由张先生保存,房屋交付后交由张先生管理亦在情理之中,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借名购房的依据。最后,由于张先生并未对其借名购房的主张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赠与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可以做房产赠与公证。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需要提交房屋赠与申请表、房屋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等资料。 “借名购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而在徐先生的事件中,法院在判决时的主要依据就是父母是否存在借用子女名义购房的合理解释。由于徐先生主张的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法院依此作为了“借名购房”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法院在沟通和审查时,发现小徐的父母并没有赠房意思表示,因此,才最终做出了“需要分一半售房款给徐先生”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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