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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鼠钻了公共权力中法律权力的空子

 稻读公社 2020-09-22

在公共共有权力中,由于其权力是社会成员自愿适度出让的,所以规范权力的决策、执行的法律属于上位法律,是社会成员共同出让权力搭建的一个社会权力平台。

  

文 | 大S

物园里新来了一只袋鼠,管理员将它关在一片有着一米高的围栏的草地上。

第二天一早,管理员发现袋鼠在围栏外的树丛蹦蹦跳跳,立刻将围栏的高度加到两米高,把袋鼠关进去。


第三天早上,管理员还是看到袋鼠在栏外,于是又将围栏的高度加到三米,把袋鼠关了进去。


隔壁兽栏的长颈鹿问袋鼠:“依你看,这围栏到底要加到多高,才能关得住你?”


袋鼠回答道:“这很难说,也许五米高,也许十米,可能加到一百米高——如果那个管理员老是忘了把栏门锁上的话。

 

如果法律有漏洞,公共权力将会失去约束力。

社会法律是社会权力的具体体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要社会存在,都有其必然的规范社会成员的法律,就像本文的围栏一样。下面我们将公共共有权力的法律体系和公共私有权力的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权力分别给予阐述。

权力与法律都是社会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支配力量,是保证社会有秩序和有效运转的必要手段。与法律相比,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支配力量更多地具有特殊性和带有人格化。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和非人格化的支配力量。法律产生于普遍的公共权力,但法律一经产生,就要约束所有的权力,一切权力要授之于法,施之于法,法律必须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法律是经过许多社会各方面利益代表性的人物,经反复讨论和达成利益妥协后制定下来的东西,它是理性的、稳定的、不为私利所驱动的,并且人们能事先预见其后果的尺度。


在公共共有权力中,由于其权力是社会成员自愿适度出让的,所以规范权力的决策、执行的法律属于上位法律,是社会成员共同出让权力搭建的一个社会权力平台,所以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均等参与公共共有权力的决策权、都有等同的机会参与获得公共共有权力执行权的竞争权、都有保护自身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都有罢免不合格公共共有权力执行者的权力。


公共共有权力的决策权就是法律的立法权,就是规范社会成员不能做什么和公共共有权力能做什么的权力,它关乎社会每一位成员的行为,涉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自由度的出让,所以,这个权力是不能被代表的,应由每一位社会成员参与,当然,参与是自愿的,社会成员可以放弃参与,但是并不意味他有权违背通过公决的法律。公决过程恰恰是法律到达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过程,它保证了每一位社会公民的知情权,在法律层面上为社会创新提供了保障。


公共共有权力执行者的权力,它只是,也只能是法律临时法案的忠实执行者,只能对违背法律、临时法案的社会界定的法律主体实施制裁。它没有最终的裁决权,也没有决策权,并对公共共有权力不作为、越权作为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它的出发点如何。例如文中动物园的管理员。


法律的最终裁决权应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应由独立法院制度下的、独立法官主持的、社会成员代表组成的陪审团给予最终裁决,用于处理公共共有权力执行者不公执法行为的裁决。

社会成员有保护自身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对于社会成员是否有权制止侵犯行为的权力,这要看公决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在公共共有权力的社会中,社会成员行为所要遵从的唯一因素是法律,这种遵从是出于自愿,出于自身的利益和意志,所以违法行为只是极少数社会成员的行为,由此决定了在公共共有权力社会中权力运行的低成本。

 

小知识:

格迪斯(1854-1932),英国生物学家,社会学家。现代城市研究和区域规划的理论先驱之一。主张在城市规划中应以当地居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见为基础,尊重当地的历史和特点,避免大拆大建。格迪斯还视城市规划为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运用哲学、社会学和生物学的观点,揭示城市在空间和时间发展中所存在的生物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复杂关系。著有《进化中的城市》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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