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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歌诀

 芙蓉书阁 2020-09-22

关于近体诗平仄有“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说。其实,一三五并非都“不论”,二四六也不是全“分明”。本歌诀主要根据王力教授《汉语诗律学》(修订本)的有关论述而编写。

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歌诀

邓旺林

1、关于“一三五不论”

一三五非总“不论”,至少两处要“分明”。

注意莫犯三平尾,更要避免犯孤平。[1]

孤平本句施自救,三平在尾绝不行。

三仄在尾属小忌,实在难避不须惊。

其他拗更无所谓,轻装上阵奔前程。

◎“一三五”非总“不论”。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七言第一字:完全可以“不论”,可平可仄,绝对自由。

2、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有三不论:

(1)原为仄声的不论(仄改平,任意行)。

(2)仄收句中不论(仄收句,可随意)。

(3)不犯孤平不论(平收句,忌孤平)。

3、五言第三字和七言第五字,只要不犯三平尾可不论。至于三仄尾,尽量避免(力避三仄尾,切戒尾三平。三仄尾属“拗”,三平尾“出律”)。

2、关于“二四六分明”

二四六非全“分明”,位在倒二有变更。[注2]

“平仄仄”脚常变化,倒二倒三同变声。

“平仄仄”变“仄平仄”,人称“特拗”有专名。[注3]

此为本句作调整,轻轻松松就完成。

另有不能单句改,出句对句要同行。

“平平仄”变“平仄仄”,“仄仄平”改“平仄平”。 [注4]

出句倒二平改仄,对句倒三仄变平。

◎“二四六”非全“分明”。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五言句中第二字,七言句中第二、四字不能变通。

2、五言句中第四字,七言句中第六字(都是句中倒数第二字)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有所变通。

(1)“平仄仄”脚(b式句)可改为“仄平仄”——人称“特拗句”。

(2)“平平仄”脚(a式句)改为“平仄仄”,对句“仄仄平”脚(B式句)相应改为“平仄平”。

【附注】

1.孤平:特指在“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中,五言的第一字,七言的第三字改用仄,变成“仄平仄仄平”、“仄仄仄平仄仄平”,于是一句中除韵脚外,只剩一个平声。这是王力教授的观点,目前为诗界普遍接受。

犯孤平应在句中施救,方法是将句中倒数的第三字(即五言中的第三字,七言中的第五字)由仄改平。“仄平”、“仄仄仄平”。

2.“倒二”指句中倒数第二字。即五言句的第四字,七言句的第六字。

3.特拗:指“平平仄平仄”、“仄仄平平仄平仄”这种句式。

“平平平仄仄”变“平平仄平仄”,“仄仄平平平仄仄”变“仄仄平平仄平仄”。王力教授将这种变式称为平仄的“子类特殊形式”。他指出“此种特殊形式,一般人都认为'拗句’(有些人甚至仅仅承认这是'拗’,除此之外不称为'拗’)。谈'拗救’的人,自然也把它认为本句拗救:腹节上字该平而仄,是拗;腹节下字该仄而平,是救。但是,如果'拗’的意义是'违反常格’,则是否该称为'拗’尚有问题;因为这种形式常见到那样的程度,连应试的排律也允许用它(例如元稹《河鲤登龙门》:'回瞻顺流辈,谁敢望同升’),实在不很应该认为变例(叫做'特殊形式’也是不得已的)。它竟可认为b式的另一式,'平平平仄仄’和'平平仄平仄’是任人择用的。不过,在另一个观点上,也可以认为'拗’;近体诗的出句和对句本该是平仄相对的,尤其是节奏点;现在出句的第四字和对句的第四字(七言则为第六字)都是平声,就该算是不合常规,也就可以叫做'拗’。如果要叫做'拗’的话,我们建议叫做'特拗’”。(见王力《汉语诗律学》(修订本)第一章 第九节)

4.王力教授将这种变式称为平仄的“丑类特殊形式”。他说:“丑类特殊形式是在a B式的联语中,把a式出句的腹节下字[即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改为仄声,同时把B式对句的腹节上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改为平声。换句话说,在五言里,就改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在七言里,就改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谈拗救的人,自然也把丑类特式认为一种拗救。这是对句相救:出句腹节下字拗,对句腹节上字救(注意,它们在句中的位置并不相同)。这样出句和对句的腹节下字都是仄声,重要节奏点的声调并不相对,所以叫做'拗’也是说得通的。”“丑类特式毕竟不像子类取得合法的地位,因此,排律中只容许有子类特式,不容许有丑类特式,因为排律的平仄规律比普通律绝更严的缘故。”(见王力《汉语诗律学》(修订本)第一章 第九节)

【附录】

王力教授把近体诗的四种律句分别叫作a式句、b式句、A式句、B式句

a式句: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平仄    A式句:仄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仄平平

      b式句:平平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仄    B式句: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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